据证监会消息,证监会近日制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旨在落实《证券法》相关制度,便利中长期资金入市。新规系统梳理境内外实践,回应市场关切,进一步明确了大股东、董监高短线交易的监管安排,将于2026年4月7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共十二条,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适用主体和券种范围。规定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以及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身份的,均需遵守短线交易制度。同时,将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等明确纳入“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范围,细化监管要求。
二是明确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规定买卖时点为证券过户登记日,大股东持股比例按同一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并对境外投资者不同渠道持有的证券数量进行合并计算,与相关规定做好衔接。
三是明确豁免适用情形。根据《证券法》授权并结合监管实践,明确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相关操作、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13种豁免情形,以支持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同时规定,若相关情形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则不予豁免。
四是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产品或组合单独开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适用此条的专业机构产品包括内外资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以促进交易便利和对外开放。同时明确,若上述产品或组合无法独立规范运作或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
前期,证监会已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开展多轮座谈调研,相关意见建议已充分吸收采纳或作解释说明。市场各方对《规定》出台反应积极,认为其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提升交易便利性。
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等做好《规定》的落地实施工作,持续优化短线交易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原文: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来源: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