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花顺 Logo
AIME助手
问财助手
“两高”报告点名!事关资本市场
2026-03-11 16:14:08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张弛
分享
文章提及标的
中泰证券--
消费--
周期--
并购重组--

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两高”报告)出炉,“两高”报告同时点名“财务造假”,释放出从严打击的强烈信号。

近日,证监会主席吴清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谈及财务造假问题时也表示,“着力巩固和提升财务造假综合惩防效能”,并重点提及对第三方配合造假强化一体打击,严格落实造假公司强制退市要求。

可以看出,治理这一侵蚀资本市场根基的“毒瘤”已成为监管层的核心发力点。与此同时,财务造假手段的隐蔽化、链条化趋势,也成为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讨论的焦点。关于如何进一步提升执法威慑力、破除造假“生态圈”、筑牢投资者保护墙,他们各有思考与建言。

健全投资者赔付补偿机制

即便是在监管高压打击下,近年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仍有发生。

在2025年工作回顾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表示,会同中国证监会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起诉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证券犯罪418人。据证监会数据,2025年,16家上市公司因严重造假而退市;2024年以来证监会累计查办财务造假案例159起,做出行政处罚111起。

“当前的财务造假案例存在高度隐蔽化、专业化趋势,监管难度较大。同时,在后续追偿过程中,损失承担责权利不匹配、中介机构赔付机制不完善等现象突出。”全国政协委员、中泰证券(600918)总经理冯艺东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

他建议,加大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责任人财务造假处罚力度,参照公职人员贪污受贿标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处以惩罚性赔偿并追究刑责。同时,强制责任人按违规披露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在一定期限内回购二级市场投资者股票。在完成回购前,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883434)”和“限制出境”措施。

针对中介机构责任,他认为,一方面,压实券商保荐环节的连带赔偿责任,优化投保基金计提与使用规则,强化先行赔付义务;另一方面,建议会计师事务所探索建立专项赔付基金,按审计费计提备用,用于财务造假赔付。

此外,冯艺东建议,对于仍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涉案公司,应审慎使用强制退市手段,鼓励其通过并购重组(885739)等方式盘活资产、提升估值;对于具备经营基础,拟通过回购等方式化解风险的企业,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专项基金或提供低息贷款,解决私有化资金不足的问题。

呼吁严打第三方协同造假

去年6月,证监会公布了对越博动力财务造假案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首次在查处上市公司主体造假的同时,同步对配合造假的第三方主体予以直接处罚。

在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董事长朱建弟看来,供应商、客户、金融机构等第三方参与串通,加剧了财务造假的隐蔽性与危害性。“让主导造假者与配合造假者赔偿投资者损失,是应有之义,亟须完善证券法相关规定,形成追究配合财务造假者的法律环境。”他说。

朱建弟建议,对查明存在配合造假行为的第三方,监管部门可基于资本市场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对其实施相应处罚,并将其移送给相应主管部门作进一步处理。同时,协调相应主管部门在合理期限内向其反馈处理结果,并在必要范围内对相关处理结果进行公开发布,在落实全方位追责的同时,提升相关处理处罚透明度,彰显警示作用。

此外,针对第三方协同造假案件中,审计机构的责任判定问题,朱建弟建议,在责任认定上严格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厘清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与故意的界限,遵循“过责相当”原则,并制定可量化的裁量标准,以确保精准定罪量刑。

健全追责与赔偿衔接机制

在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看来,近年来,我国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刑事追责显著强化,但行刑衔接与证据转化机制有待深化。与此同时,民事索赔门槛降低,但投资者举证与执行获赔仍面临困难。

“新《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取消了民事诉讼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赋予了中小投资者直接起诉的权利,并积极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这是保护投资者诉权的重大进步。但门槛降低后,投资者自行收集虚假陈述、损害因果关系的证据能力极为有限,面临‘起诉易、举证难’的困境。”方燕进一步表示,此外,由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周期(883436)通常较长,加之追缴的违法资金很难优先用于民事赔偿,存在“罚了不赔”的风险。

基于上述问题,方燕建议,一是建立“检察提前介入—证监会专业支持”机制,解决金融犯罪案件专业壁垒高、证据转化难的问题。二是确立“刑事追赃先行退赔”原则与“事实认定互认”规则。三是由“两高”和证监会共同研究发布《财务造假案件证据指引》,分别列明刑事立案追诉与民事侵权索赔所需的证据材料、证明标准清单,为“双线并行”打下基础,也为行政机关移送案件提供便利。

免责声明:风险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同花顺观点。同花顺各类信息服务基于人工智能算法,如有出入请以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为准。如有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同花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homeBack返回首页
不良信息举报与个人信息保护咨询专线:10100571涉企侵权举报

浙江同花顺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浙ICP备18032105号
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提供: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核发证书编号:ZX0050)
AIME
举报举报
反馈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