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的《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26年4月7日起正式实施。作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短线交易监管制度的重要配套文件,规定通过明确适用范围、统一计算标准、细化豁免情形等举措,进一步规范大股东、董监高交易行为,同时为中长期资金入市提供制度便利。专家认为,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交易便利性,激发市场活力,提振投资者信心。
明确主体、券种与计算标准
规定共十二条,开篇即明确短线交易监管的核心适用范围:适用主体涵盖“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和买入时不具备特定身份但卖出时具备的”两类情形,其中大股东指持有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投资部副主任袁帅表示,过去,市场对于“买入时不具备身份但卖出时具备身份”的交易是否属于监管范围存在争议,新规明确此类行为同样需要遵守短线交易制度,避免部分主体通过身份变化规避监管。
业内人士认为,在券种范围上,规定明确“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债等,同样填补了此前部分新型证券品种监管空白。
持股与交易时点的认定标准是本次新规的重要亮点,规定明确:买卖时点为证券过户登记日,大股东持股比例按同一上市、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境外投资者不同渠道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
对于境外投资者的持股计算,规定特别明确,同一境外投资者应当将其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A股上市公司的外国战略投资者、沪深港通机制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业内人士认为,此规定旨在防范境外投资者通过跨通道交易规避短线交易规制,确保监管无死角。
“规定将短线交易买入、卖出时点统一为证券过户登记日,明确了监管执法标准,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同时将大股东持股比例按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与上市公司收购、股份减持等规定保持一致,避免出现监管标准冲突的情况。”袁帅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
明确13类豁免情形
为平衡监管要求与市场发展需求,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授权,明确了13种短线交易豁免适用情形,成为提升制度包容性的关键举措。
规定明确了13种豁免情形,并将豁免情形划分为三大类:一是支持业务发展类,包括优先股转股、可转债转股赎回及回售、ETF认购申赎、股权激励相关授予、登记或股票期权行权、做市业务等;二是客观非交易因素类,涵盖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等;三是监管要求类,如欺诈发行责令回购、违规减持责令购回等。
袁帅表示,新规结合实践设定了13类豁免适用情形,涵盖优先股转股、ETF申赎、股权激励行权、司法强制执行等市场常见行为,在强化监管的同时兼顾市场效率,避免合规交易受到不当限制。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此类豁免安排与境内外监管经验相一致,将为市场创新业务提供必要空间。
同时,为防范豁免情形被滥用,规定设置了严格的约束条款:相关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通过设置约束条款,避免豁免情形成为违法违规行为的“避风港”。
针对专业机构投资者的交易便利化需求,规定创新性地明确了持股单独计算规则,为中长期资金入市扫清障碍。规定明确了三类由专业机构管理、按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可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一是境内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等;二是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及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三是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及沪深港通机制参与交易,并按要求报送北向持股情况的境外公募基金。
对于境外公募基金也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计算持股,落实了《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优化工(850102)作方案》中“给予外资公募基金与境内公募基金按产品账户维度计算短线交易持股比例的同等待遇”的要求,实现了境内外投资者“一视同仁”。
业内人士表示,为防止利用该项措施规避监管,规定同时明确了除外条款:上述产品或组合如无法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在提升交易便利性的同时,通过强化合规要求确保市场公平。
市场积极响应监管持续优化
据了解,在规定制定过程中,证监会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开展多轮座谈调研,相关意见建议已充分吸收采纳或作解释说明。各方对规定出台表示支持,评价积极正面,认为其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提升交易便利性。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等做好规定落地实施,持续优化短线交易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认为,规定在落实的过程中存在潜在挑战:一方面,需协调沪深交易所、结算公司数据,实现跨品种持仓穿透;另一方面,如何区分“无意识的短线交易”与“蓄意套利”仍需细化标准。
“建议监管部门发布典型案例指引,明确违规认定边界。同时上市公司也要完善内部合规培训,特别是可转债等复杂品种。此外,建议后续配套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定期报告跨品种持仓。”柏文喜对记者表示。
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付一夫认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内部人套利空间被压缩,内控与合规要求提升,公司治理更趋规范;对于资管行业而言,公募、社保、养老金等按单产品单独计算持股,长期资金调仓更灵活,配置意愿增强,有利于价值投资风格扩散;对于券商等中介机构而言,合规风控与客户监控系统需升级,投行、资管业务审核更严谨。
“从整体上看,新规严管‘关键少数’、松绑长期资金,统一监管标准、消除制度套利,既维护市场公平,又提升市场效率,助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付一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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