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国家药监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后续品种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公告

2026-03-13 21: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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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及标的
医疗器械--
体外诊断--

2026年3月13日,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后续品种实施医疗器械(881144)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6年第21号)》,以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器械(881144)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881144)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重点工作任务。

相较2025年9月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发文主体从单一部门升级为三部门联合发文,凸显UDI实施在监管、医疗、医保协同推进的重要性,强化三医联动落地。正式公告核心实施节点与品种范围均延续征求意见稿要求,2027年6月1日起所有二类(包括体外诊断(884243)试剂)和全部第一类体外诊断(884243)试剂、2029年6月1日起所有一类必须赋UDI码。政策延续性强,为企业合规筹备明确稳定预期。

此外,正式公告对医保相关数据关联要求做了进一步细化,将征求意见稿中“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明确为“医保医用耗材、医保体外诊断(884243)试剂等医保分类与代码”,同时对医疗机构数据上传要求简化,删除征求意见稿中“上传至本省医保信息平台”的表述,让各主体执行要求更精准、更具实操性。

公告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器械(881144)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881144)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重点工作任务,在所有第三类医疗器械(881144)(含体外诊断(884243)试剂)和103种第二类医疗器械(881144)实施医疗器械(881144)唯一标识基础上,现就后续品种实施医疗器械(881144)唯一标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品种范围

除《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深入推进试点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881144)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106号)、《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881144)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114号)、《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第三批实施医疗器械(881144)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实施医疗器械(881144)唯一标识的医疗器械(881144)品种。

二、进度安排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要求有序开展以下工作:

(一)唯一标识赋码

2027年6月1日起生产的全部第二类医疗器械(881144)(包括体外诊断(884243)试剂)和全部第一类体外诊断(884243)试剂应当具有医疗器械(881144)唯一标识。2027年6月1日前生产的上述品种产品可不具有唯一标识。

2029年6月1日起生产的全部第一类医疗器械(881144)应当具有医疗器械(881144)唯一标识。2029年6月1日前生产的上述品种产品可不具有唯一标识。

(二)产品标识注册/备案管理系统提交

相应实施日期之日起申请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881144)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在注册/备案管理系统中提交其产品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相应实施日期之日前已受理或者获准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在产品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时,在注册系统中提交其产品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相应实施日期之日前已备案的,备案人应当在产品变更备案时,在备案系统中提交其产品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

产品标识不属于备案/注册审查事项,产品标识的单独变化不属于备案/注册变更范畴。

(三)唯一标识数据库提交

2027年6月1日起生产的全部第二类医疗器械(881144)(包括体外诊断(884243)试剂)和全部第一类体外诊断(884243)试剂,2029年6月1日起生产的全部第一类医疗器械(881144),在其上市销售前,医疗器械(881144)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要求将最小销售单元、更高级别包装的产品标识和相关数据上传至医疗器械(881144)唯一标识数据库,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对于已在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医保体外诊断(884243)试剂等医保分类与代码数据库中维护信息的医疗器械(881144),要在医疗器械(881144)唯一标识数据库中补充完善医保医用耗材、医保体外诊断(884243)试剂等医保分类与代码字段,同时在医保医用耗材、医保体外诊断(884243)试剂等医保分类与代码数据库维护中完善医疗器械(881144)唯一标识相关信息,并确认与医疗器械(881144)唯一标识数据库数据的一致性。

医疗器械(881144)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标识相关数据发生变化时,医疗器械(881144)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在医疗器械(881144)唯一标识数据库中进行变更,实现数据更新。医疗器械(881144)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标识变化时,应当按照新增产品标识在医疗器械(881144)唯一标识数据库上传数据。

三、有关要求

(一)医疗器械(881144)注册人、备案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鼓励基于唯一标识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做好产品召回、追踪追溯、不良事件监测等有关工作。对于因《医疗器械(881144)分类目录》调整导致产品管理类别发生变化的情况,医疗器械(881144)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调整后管理类别的要求实施唯一标识。对于符合《国家药监局关于特定情形实施医疗器械(881144)唯一标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5号)中免于实施唯一标识的医疗器械(881144)医疗器械(881144)注册人、备案人可免于按照《医疗器械(881144)唯一标识系统规则》的要求实施唯一标识。

(二)医疗器械(881144)经营企业要在经营活动中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做好带码入库、出库。企业按照医保部门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实现产品在流通环节可追溯。

(三)医疗机构要在临床使用、不良事件报告、支付收费、结算报销等临床实践中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做好全程带码记录,实现产品在临床环节可追溯。

(四)发码机构要制定针对本机构的唯一标识编制标准及指南,指导医疗器械(881144)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唯一标识创建、赋码工作,并验证按照其标准编制的唯一标识在流通、使用环节可识读性。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唯一标识工作的培训指导,结合实施工作推进需求做好医疗器械(881144)注册/备案系统改造,组织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881144)注册人、备案人按要求开展产品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工作,加强与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医保部门协同,推动三医联动。

(六)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加强医疗器械(881144)在临床使用中的规范管理。

(七)省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医保医用耗材、医保体外诊断(884243)试剂等医保分类与代码和医疗器械(881144)唯一标识的关联使用,推动目录准入、支付管理、带量招标等的透明化、智能化。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2026年3月4日

医疗器械(881144)唯一标识》第四批、第五批实施公告由三部门联合发布,标志着UDI实施已从行业监管要求,升级为跨领域、全链条的硬性合规标准。UDI不再是单一产品标识赋码行为,而是深度融入生产、流通、临床、医保全场景的应用规范,企业需以全流程、系统化视角统筹推进UDI实施工作。

随着两大核心时间节点正式明确,UDI全面实施已进入关键倒计时。建议企业尽早制定整体实施计划:对已实施品种开展自查自纠、填报数据校验与完善,同步启动第四批相关产品的UDI实施工作,切实筑牢合规防线,保障产品在流通及终端场景高效顺畅应用。

嘉华汇诚深耕UDI多年,可全程助力企业高效落地政策要求:依托专业团队为企业精准解读政策、明晰执行要点;提供UDI创建、赋码、标签设计优化及包装线改造、UDI应用的全流程技术支撑,保障产品按时带码上市;在医保应用UDI环节,可协助企业通过总对总模式,实现UDI数据向国家医保信息平台自动、高效上报。可高效解决数据关联、更新、多平台上报等实操难题,助力企业平稳、合规、高效完成UDI全流程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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