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成都人社局消息,近日,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关系的讨论引发关注。核心争议在于,企业发放产假工资后,是否还能扣留职工应得的生育津贴。法律分析明确指出,在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的情况下,女职工不仅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还有权获得延长假期的产假工资,二者并非只能择一。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保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按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支付主体不同,但性质均为产假期间的待遇。
重要信息点解析:
一、生育津贴计发方式
以成都市为例,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365×产假天数。产假天数包括国家法定产假98天及难产、多胞胎等情况增加的产假。
二、延长假期待遇
除全国统一产假外,地方性法规(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延长生育假(例如60天或90天)以及纯母乳喂养增加的一个月产假,并不在生育保险基金拨付的生育津贴范围内。根据规定,这些延长假期应视同出勤,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因此,产假工资的实际覆盖范围大于生育津贴。
三、待遇补差原则
当女职工本人的工资标准高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时,其生育津贴与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确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收入不降低。
四、津贴发放流程变更
需特别说明的是,自2025年9月1日起,成都市符合条件职工的生育津贴将改为由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至职工本人,实行“即申即享”,此前则是由基金支付给用人单位后再行发放。
综上,用人单位在支付了女职工延长假期的工资后,无权扣留其应得的生育津贴。女职工依法享有同时获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特别是延长假期部分)的权益。
原文:发了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就归公司了吗?(来源:成都人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