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花顺 Logo
AIME助手
问财助手
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能否兼得?法律解析:女职工依法可同时享受
2026-03-20 08:23:51
来源:滚动资讯
作者:滚动资讯
分享

据成都人社局消息,近日,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关系的讨论引发关注。核心争议在于,企业发放产假工资后,是否还能扣留职工应得的生育津贴。法律分析明确指出,在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的情况下,女职工不仅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还有权获得延长假期的产假工资,二者并非只能择一。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保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按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支付主体不同,但性质均为产假期间的待遇。

重要信息点解析:

一、生育津贴计发方式

以成都市为例,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365×产假天数。产假天数包括国家法定产假98天及难产、多胞胎等情况增加的产假。

二、延长假期待遇

除全国统一产假外,地方性法规(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延长生育假(例如60天或90天)以及纯母乳喂养增加的一个月产假,并不在生育保险基金拨付的生育津贴范围内。根据规定,这些延长假期应视同出勤,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因此,产假工资的实际覆盖范围大于生育津贴。

三、待遇补差原则

当女职工本人的工资标准高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时,其生育津贴与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确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收入不降低。

四、津贴发放流程变更

需特别说明的是,自2025年9月1日起,成都市符合条件职工的生育津贴将改为由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至职工本人,实行“即申即享”,此前则是由基金支付给用人单位后再行发放。

综上,用人单位在支付了女职工延长假期的工资后,无权扣留其应得的生育津贴。女职工依法享有同时获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特别是延长假期部分)的权益。

原文:发了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就归公司了吗?(来源:成都人社局)

免责声明:风险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同花顺观点。同花顺各类信息服务基于人工智能算法,如有出入请以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为准。如有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同花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homeBack返回首页
不良信息举报与个人信息保护咨询专线:10100571违法和不良信息涉企侵权举报涉算法推荐举报专区涉青少年不良信息举报专区

浙江同花顺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浙ICP备18032105号-4
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提供: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核发证书编号:ZX0050)
AIME
举报举报
反馈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