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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对干预和插手行为不报告中性
2026-04-09 15: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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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本条是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他人干预和插手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有关规定”和“规定”的范围

关于“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中的“有关规定”和“规定”,主要是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等党内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

相关规定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强调,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党组)要完善落实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的具体举措。对领导班子成员存在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法司法等问题的,受请托人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单位党组织报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其他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向党组织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纪律要求

请托人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的,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的行为的,受请托人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对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该抵制的要抵制、该报告的要报告、该登记的要登记,从而全链条、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形成促进依规依纪依法行使职权的整体合力。

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他人干预和插手行为与受请托人接受请托后违规履职行为是否数错并处?

在此情况下,受请托人实际上是存在两个相互独立又有关联的违纪行为,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应当合并处理。

受请托人对其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的请托行为是否有报告和登记义务?

干预和插手行为的主体主要是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的方式主要是请托人基于其本人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受请托人的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利用与受请托人之间的共同利益关系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受请托人亦具有报告和登记义务,但如插手和干预的系市场经济活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且受请托人接受请托后为请托人谋取私利或者违背原则选人用人的,只需依照《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关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或者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追究受请托人的党纪责任,不再依照《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也就是说,此种情形下不需要数错并处;如插手和干预的系市场经济活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且受请托人拒绝为请托人谋取私利的,即使此后查实存在上述情形的,亦不再依照《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受请托人的党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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