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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改革怎么改?深交所回应
2026-04-10 20:26:10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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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期待已久的创业板改革,终于褪去了最后的面纱。4月10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创业板意见》),从上市、融资、投资、监管等方面提出一系列针对性的改革举措。

随后,深交所就同步制定修订的4项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并面向市场重点关注的改革内容,如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建立IPO预先审阅机制、优化新股发行承销机制及交易制度等,予以权威回应。

据了解,此次创业板改革落地实施,深交所共将制定修订10多项配套规则,此次率先推出的分别是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制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9号——预先审阅》(以下简称《预先审阅指引》),其他配套规则也在研究制定修订中,深交所将尽快向市场发布。

改革主要包括八方面内容

“这次发布的《创业板意见》,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创业板包容性适应性、支持优质创新企业发展的重大举措,主要包括8个方面内容,其中涉及很多改革措施。”深交所负责人表示。

在发行上市方面,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试点开展地方政府推送拟上市企业信息,建立首次公开发行预先审阅机制,明确提出积极支持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和新型消费(883434)、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优质创新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深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改革。

在持续监管方面,推出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实施简易程序再融资,提高简易程序额度上限,支持吸收合并上市未满3年的新公司。

在交易机制方面,推出做市商制度,将股票协议大宗交易调整为实时成交确认,引入创业板相关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

第四套上市标准支持两类企业

《创业板意见》提出,“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更好金融服务。”为此,深交所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企业量身打造了两条新“路径”。

总体来看,第四套上市标准设置了较高的市值要求,以利于筛选出市场认可度高的企业。

其中,第一类情形,采用“预计市值≥30亿元+最近一年营收≥2亿元+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30%”组合。通过引入收入增长指标,突出成长性,主要面向新兴产业,能够适应其成长速度快、市值相对较低的特点。

第二类情形采用“预计市值≥40亿元+最近一年营收≥2亿元+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营收比例≥15%(且不低于1亿元)”组合。通过引入体现创新性的研发投入指标,主要面向未来产业,能够适应其创新能力突出、收入起点较低的特点。

深交所负责人表示,营业收入指标可以衡量出一个企业的商业化水平,2亿元的门槛要求企业具有一定规模,这也符合早期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规律。增设第四套标准后,创业板上市标准体系覆盖面更广,包容性更强,市场吸引力将进一步提升。

预先审阅机制扩至创业板

继去年科创板试点IPO预先审阅机制后,此次创业板改革也引入该项机制。

深交所在《预先审阅指引》中,明确发行人因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正式申报前申请预先审阅。

具体安排包括:一是明确审阅程序。发行人申请预先审阅应当参照正式申报要求提交申请文件,深交所参照正式审核要求,开展预先审阅工作并形成审阅意见。审阅意见不构成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预先确认。

二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预先审阅阶段,申请文件、审阅过程、结果等不对外公开。正式受理后,发行人需要一并对外披露预先审阅阶段问询、回复文件。

三是明确程序衔接。正式审核阶段,深交所严格按照现有规则开展审核工作,不会降低审核标准。如发行人申请文件已经按照预先审阅的问询及回复更新,且未发生影响发行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新增事项,深交所可以不再提出审核问询。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预先审阅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同样接受深交所自律监管,违反规定的,深交所可以终止预先审阅程序,并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提高中小盘股战略配售比例

市场各方高度关注新股发行定价机制。

为落实《创业板意见》有关部署,深交所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对网下发行配售安排和战略配售机制作了进一步优化。

一方面,新增约定限售方式。发行人和承销商设定不同档位的限售比例和限售期,向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投资者配售更多股份,优化新股网下发行机制,引导“长钱长投”,促进合理定价。

另一方面,提高中小盘股战略配售比例。针对部分技术迭代快、估值难度大的企业,更好发挥战略投资者专业优势。对首次公开发行数量不足1亿股、1亿股以上不足4亿股的中小盘股,将其战略配售比例上限由不超过20%、30%分别调整为不超过30%和40%。发行人和承销商在比例上限范围内,可根据市场情况、发展需求等进行选择。

此外,为强化市场化约束,引导网下投资者理性报价,创业板在现行规则范围内统一执行3%的高价剔除比例。

三方面优化交易制度

为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便利投资者交易,这次创业板改革进一步优化交易制度,深交所相应修订《交易规则》。

一是明确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实践表明,做市商制度有助于提高定价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价格波动。深交所将通过发布业务细则、指南等方式,进一步明确做市服务申请与终止、做市商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等安排,保障改革措施平稳落地。

二是将创业板股票协议大宗交易调整为实时成交确认。调整前的“盘中申报、盘后成交确认”安排,存在操作时间不足、影响参与意愿等问题。这次将成交确认时间由15:00至15:30调整为9:30至11:30、13:00至15:30,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协议大宗交易成交意愿,便利中长期资金入市。

三是扩大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品种范围。2020年8月创业板股票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运行平稳有序。此次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品种范围扩展至主板A股和包括创业板相关ETF在内的全部ETF,是对盘中竞价交易的有益补充,便于投资者以收盘价交易,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交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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