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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来了!A股5%涨跌停板将成历史,这些股票受影响
2026-04-10 21:19:57
作者:黄灵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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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4月10日,沪深北交易所分别修订交易规则,并公开征求意见。沪深交易所明确,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适用证券范围由科创板、创业板股票扩展至全部A股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同时,将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比例由5%调整为10%。此外,深交所表示,在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同时调整创业板股票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确认时间。 2、北交所推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同时增加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风险揭示安排,并设置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上限。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比例由5%调整为10%。从影响范围看,数据显示,截至记者发稿,A股沪深主板ST股、*ST股共计132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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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沪深北交易所分别修订交易规则,并公开征求意见。

沪深交易所明确,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适用证券范围由科创板、创业板股票扩展至全部A股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同时,将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比例由5%调整为10%。

此外,深交所表示,在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同时调整创业板股票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确认时间。

北交所推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同时增加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风险揭示安排,并设置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上限。

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比例由5%调整为10%。从影响范围看,数据显示,截至记者发稿,A股沪深主板ST股、*ST股共计132只。

上交所: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扩展至全部A股和ETF

上交所此次交易规则修订,一方面拟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适用证券范围由科创板股票扩展至全部A股和ETF。业务安排上,A股和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拟参照科创板股票的现行做法,其交易时间、撮合原则、行情及数据披露等安排与现有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安排一致,其单笔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等维持标的证券竞价交易安排。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扩大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品种范围具有多方面积极作用,一是延长了实际交易时间,可以满足投资者多样化交易需求,提升投资者交易便利度;二是为中长期资金入市提供多元交易通道,便利机构投资者管理资产组合;三是有助于降低跟踪收盘价格的交易策略对收盘价的影响,提高市场稳定性。

另一方面,拟将基金收盘阶段交易方式调整为同股票一致,即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并通过收盘集合竞价产生收盘价。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基金收盘交易机制由连续竞价调整为集合竞价,有助于提高尾盘定价效率和稳定性,并提升机制一致性。

此外,上交所还根据规则变化与业务需要进行适应性修订,包括将前期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调整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一并纳入本次修订,将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比例由5%调整为10%;调整规则表述,优化纪律处分等相关规定。

深交所:在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

4月10日,深交所就深化创业板改革首批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包括对交易规则做出适应性修订。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在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创业板股票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机制,创业板股票做市商的条件、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等事宜,由深交所另行规定。相关调整有助于提升创业板股票投资者和交易策略多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定价效率,促进增强市场活力和韧性。

二是调整创业板股票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确认时间。创业板股票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确认时间由15:00至15:30,调整为9:30至11:30、13:00至15:30。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相关调整有利于提升大宗交易成交效率,满足投资者交易需求,吸引中长期资金入市。

三是扩大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适用范围。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适用品种由“创业板股票”扩展为“A股、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相关调整有助于满足投资者以收盘价交易的需求,延长相关品种的交易时间,便利中长期资金入市。

四是优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安排。将深交所自律监管措施“盘中暂停当日交易”调整为“暂停交易”,“盘后限制交易”调整为“限制交易”,进一步提高监管措施适用性,更好满足自律监管需要;对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深交所可以采取纪律处分的规定,打击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五是整合主板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比例限制相关内容。前期深交所已就调整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及有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吸收相关内容,将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由5%调整为10%,与主板其他股票保持一致。

北交所:推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自2021年11月15日北交所开市以来,北交所交易规则已正式实施四年有余,交易机制功能稳步发挥,二级市场整体运行平稳。为进一步便利市场参与,满足投资者多元化交易需求,同时强化投资者保护,提高市场透明度,规范交易秩序,本次交易规则拟对以下四方面内容进行修订。

一是推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明确委托、申报及行情揭示等相关安排,为拟以收盘价成交的投资者提供丰富的交易渠道。

二是优化大宗交易制度,调整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大宗交易价格范围。

三是增加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风险揭示安排,并设置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上限,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四是完善交易监管安排,增加严重异常波动情形,配套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交易公开信息。同时,对证券交易监管部分条款进行适应性修订,调整规则表述及体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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