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2022年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指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指引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基金经理过去三年管理主动权益类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利润率的不同情形建立阶梯化的绩效薪酬调整机制。过去三年基金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应当较上一年明显下降,降幅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但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应当下降;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可以合理适度提高。
中基协:基金公司董事长、高管等薪酬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40%
中基协:基金公司董事长、高管等薪酬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40%。《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出台,就薪酬支付方面,指引中提到,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比例应当与基金投资收益、薪酬水平、业务开展、风险变化等情况相匹配,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递延支付速度不得快于等分比例。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应当纳入递延支付人员范围,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百分之四十。
中基协:主动权益基金经理在管基金3年业绩跑输业绩比较基准应降绩效薪酬
针对主动权益类基金建立的阶梯化绩效薪酬调整机制,《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明确,过去三年基金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应当较上一年明显下降,降幅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但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应当下降;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可以合理适度提高。
中基协: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其中提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绩效考核指标,并保持考核指标的一致性和连续性。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作为绩效薪酬发放的依据。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基金投资收益指标、合规风控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等。基金投资收益指标应当包括基金产品业绩、投资者盈亏情况等。其中基金产品业绩指标应当包括基金净值增长率、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投资专业能力建设等,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应当包括基金利润率、盈利投资者占比等。基金投资收益指标中三年以上中长期指标权重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