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梁银妍)中国证监会17日就新起草的《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将违法类型分为交易类违法行为和非交易类违法行为,并明确多个独立违法行为之间违法所得独立计算,彼此不得盈亏相抵。
根据办法,违法所得是指通过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证监会表示,因违法所得计算兼具法律属性和专业属性,本身较为复杂,故既要保证规则“刚性”,约束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又要保证规则“弹性”,以适用特殊情形。根据执法实践,违法所得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予以认定,证监会对特定类型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认定另作特别规定。
办法将违法类型区分为交易类违法行为和非交易类违法行为:前者原则上以“交易获利(避损)”作为违法所得,同时扣除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成本和税费。后者原则上以“违法行为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具体而言,交易类违法行为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其他交易类违法行为;非交易类违法行为包括证券公司(399975)违法承销证券、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等。
办法明确,对于两个以上独立的违法行为分别计算违法所得,彼此盈亏不得相抵。
证监会解释称,主要考虑是当事人实施数次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且现有执法实践已采纳“以盈亏不相抵为原则”。盈亏相抵还面临一系列问题,如将时间间隔久远的两个违法行为盈亏相抵,不符合一般的认知规律;允许盈亏相抵,可能为当事人减少违法所得提供调整空间,例如在查处期间故意实施“亏损”的操纵行为,以抵消前期“盈利”。
办法还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规转让证券等常见案件的计算方法予以明确,并对被调查时尚未卖出证券如何计算违法所得进行了规定。
“余券”数量及其账面盈亏直接影响违法所得金额。根据办法,“余券”数量基准日为违法行为影响消除或违法行为结束后第五日。
证监会表示,该时间可以减少基准日的随机性、偶然性,同时和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更为紧密。而“余券”数量确定后,以哪个日期的价格计算“余券”的基准价值同样重要。
同时,办法拟将价格基准日和数量基准日予以统一,内幕交易按照内幕信息公开后打开涨跌停板日起5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作为余券基准价格,操纵行为按照操纵行为结束后5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作为余券基准价格。
证监会称,此方案能够最大程度体现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之间的因果关系,且具有客观公正、限缩裁量空间、平滑余券盈亏金额等特点。如果涉案证券后续出现连续涨跌停的极端情况,5个交易日均价也不至于和违法行为结束时的价格偏离太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