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花顺 Logo
AIME助手
问财助手
严打违规减持,证监会拟出新规!
2026-04-17 20:34:27
分享
AIME

问财摘要

1、证监会起草了《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旨在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 2、《规则》共十八条,规范了“违规转让证券”的认定,并针对不同类别,差异化设置不同的裁量阶次指标,力求过罚相当。 3、业内人士表示,《规则》有四大重点: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调整、《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的发布相适配;二是对各种违规转让证券行为进行细化分类,准确定位;三是差异化设置处罚阶次,力求过罚相当、精准执法;四是明确调节量罚轻重时需要考虑的情节。
免责声明 内容由AI生成

严厉打击违规减持,证监会拟出台新规,细化处罚规则!

4月17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精神,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证监会在系统总结近年来监管工作实践经验、调研听取多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则》共十八条,规范了“违规转让证券”的认定,并针对不同类别,差异化设置不同的裁量阶次指标,力求过罚相当。

业内人士表示,《规则》有四大重点:

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调整、《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裁量基本规则》)的发布相适配。

2015年以来,证监会持续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是,随着减持手法不断翻新,此前的《证券法》制度供给显得不足,影响了惩治效果的发挥。2019年《证券法》对违规转让证券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作了较大修改,尤其是将规制范围从“违反法律规定”扩张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将规制类型从“违反限制转让期限”扩张至“违反限制转让期限、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为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充足法律依据。

《裁量基本规则》于2025年3月1日施行后,也有必要依据该规则对具体类案的阶次划分标准、裁量情节等问题予以细化规定。

基于上述考虑,证监会总结执法经验,形成《规则》征求意见稿。

二是对各种违规转让证券行为进行细化分类,准确定位。《规则》根据证券性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危害性大小等,把违规转让证券行为分为三大类四小类:

第一类为“绝对不能减”或称“无权减持”,即在禁止转让的期间内转让证券。考虑到实践中一、二级市场的巨额差价,此类型又可区分为两小类,即“在限制期内转让原始股”和“其他在期限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

第二类为“相对不能减持”或称“有权但违规减持”,即虽然已经过了禁止转让的期间,但是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进行减持。这一类的行为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比第一类略低。

第三类为“未按规定暂停交易”。行为人违反《证券法》,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2015年以来,执法实践中均通过转引《证券法》规定的“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适用相应条款进行处罚,但此类行为在本质上与通常所说的“违规减持”有一定区别,主要体现在:“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本质是违反了二级市场的“慢走规则”,通常并没有明显的利用优势“倾销”股票;《股东減持管理办法》《董事高管持股变动规则》等监管文件中并未包含此类情形。基于上述考虑,《规则》对其单独规定,后文对应单独的裁量阶次。

三是差异化设置处罚阶次,力求过罚相当、精准执法。

对危害性最大的在限制期内转让原始股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30%—5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对其他在期限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20%—3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对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10%—2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对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行为,在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范围内,原则上,适用“倍数罚”的,按照违法所得的“0—3倍—5倍—10倍”划分三个处罚阶次;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适用“定额罚”的,按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四是明确调节量罚轻重时需要考虑的情节。

首先,违规转让比例不足上市公司总股本2%,或违规转让金额不足4000万元的,属于从轻处罚阶次;违规转让比例在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且违规转让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属于从重处罚阶次;处于两者之间的,属于一般处罚阶次,处以违规转让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其次,第十三条明确五类从轻处罚情节,第十四条明确六类从重处罚情节,确保量罚精准、透明,过罚相当,避免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

免责声明:风险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同花顺观点。同花顺各类信息服务基于人工智能算法,如有出入请以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为准。如有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同花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homeBack返回首页
不良信息举报与个人信息保护咨询专线:10100571违法和不良信息涉企侵权举报涉算法推荐举报专区涉青少年不良信息举报专区

浙江同花顺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浙ICP备18032105号-4
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提供: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核发证书编号:ZX0050)
AIME
举报举报
反馈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