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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商隐瞒“全损车”出售,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2026-04-18 13:23:12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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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新能源二手车交易中,“车况不透明”“信息不对称”问题凸显,商家隐瞒车辆重大事故、推定全损等核心信息的情形时有发生。 2、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相关案件,卖家以“车况精品”为由出售已被保险公司推定全损的新能源二手车,仅告知“轻微瑕疵”,买家发现真相后诉请惩罚性赔偿获得法院支持。 3、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于先生退还赵先生购车款47.2万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41.6万元;赵先生收到款项后返还涉案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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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通讯员王华睿)近年来,新能源(850101)二手车交易中“车况不透明”“信息不对称”问题凸显,商家隐瞒车辆重大事故、推定全损等核心信息的情形时有发生。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相关案件,卖家以“车况精品”为由出售已被保险公司推定全损的新能源(850101)二手车,仅告知“轻微瑕疵”,买家发现真相后诉请惩罚性赔偿获得法院支持。

2022年3月,赵先生看到于先生发布的新能源(850101)二手车出售信息,标注“车况精品”“里程适中”,售价47.6万元。实地看车时,于先生告知车辆右后方曾有轻微碰撞、存在“轻微瑕疵”,双方议价后以47.2万元成交,赵先生当日支付全款并完成过户。购车半年内,涉案车辆频繁出现辅助驾驶失灵、电动尾门故障、底盘异响等问题。2022年11月,车辆突发无法启动,经品牌4S店检测,故障系电池严重受损(更换费用超20万元),且该车辆曾于2021年7月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维修项目达275项,预估维修费用超76万元,已被保险公司推定全损,不再享受品牌质保。

赵先生以于先生故意隐瞒核心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诉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判令于先生退还购车款47.2万元,并支付三倍购车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41.6万元。

庭审中,于先生抗辩:其一,其系出售自有闲置车辆,非二手车商,不具备消费(883434)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身份;其二,车辆系通过拍卖竞拍所得,其不知晓“推定全损”事实,无欺诈故意;其三,已告知“轻微瑕疵”,售价低于市场价,赵先生应明知车辆可能存在问题,于先生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车辆外观瑕疵照片等证据,赵先生提交4S店检测报告、保险理赔记录、购车聊天记录等证据。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聚焦三大争议焦点作出裁判:一是于先生“经营者”身份的认定。经查,于先生短期内通过事故车拍卖网站竞拍车辆20余辆,维修后对外出售,拥有固定维修渠道,其交易行为具有持续性、专业性,交易目的具有营利性,交易对象面向不特定公众,超出一般个人出售闲置物品范畴,应认定为消费(883434)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经营者”。

二是于先生售车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二手车的事故情况、保险理赔记录、维修情况等属于影响消费(883434)者购车决策的核心信息,经营者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涉案车辆“推定全损”的重大瑕疵与“轻微瑕疵”存在本质区别,于先生作为长期从事二手车经营的主体,具备查询车辆历史记录的能力和义务,其声称不知情与常理不符。其以“车况精品”宣传、刻意隐瞒重大瑕疵,误导赵先生作出错误购车决策,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符合欺诈构成要件。

三是“退一赔三”规则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883434)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883434)者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款的三倍。赵先生购车用于个人生活,属于消费(883434)者;于先生构成经营者且存在欺诈行为,赵先生因该行为遭受财产损失,符合“退一赔三”适用条件。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于先生退还赵先生购车款47.2万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41.6万元;赵先生收到款项后返还涉案车辆。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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