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花顺 Logo
AIME助手
问财助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黄建荣)利空
2026-04-18 13:30:24
分享
AIME

问财摘要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对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和黄建荣进行了行政处罚。塔城国际未告知西藏珠峰与捷胜环保、刘某某、高某的股份代持关系和股份变动情况,导致西藏珠峰相关定期报告中塔城国际持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同时,塔城国际隐瞒与西藏珠峰其他前10名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导致西藏珠峰相关定期报告未披露上述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存在重大遗漏。 2、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塔城国际罚款200万元,对黄建荣罚款100万元。
免责声明 内容由AI生成
文章提及标的
国际资源--
西藏珠峰--

〔2026〕1号

当事人:新疆塔城国际资源(HK1051)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城国际),住所:上海市静安区。

黄建荣,男,1957年10月出生,塔城国际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址:上海市青浦区。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塔城国际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塔城国际、黄建荣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塔城国际未告知西藏珠峰(600338)与捷胜环保、刘某某、高某的股份代持关系和股份变动情况,导致西藏珠峰(600338)相关定期报告中塔城国际持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一)塔城国际与捷胜环保签订股份代持相关协议并隐瞒股份代持及变动情况。塔城国际与上海捷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胜环保)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和股票代持确认书,塔城国际代捷胜环保持有667万股西藏珠峰(600338)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600338))股票,截至目前仍代持533.8万股股票。塔城国际未告知西藏珠峰(600338)上述股份代持和股份变动情况,导致西藏珠峰(600338)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塔城国际持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二)塔城国际与高某、刘某某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书并隐瞒股份代持及变动情况。塔城国际与高某、刘某某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书,约定由刘某某证券账户代塔城国际持有1,400万股西藏珠峰(600338)股票。2025年7月,塔城国际与高某、刘某某签订协议,约定剩余代持股份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归属于高某所有,用于抵偿塔城国际对高某的债务。塔城国际未告知西藏珠峰(600338)上述股份代持和股份变动情况,导致西藏珠峰(600338)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塔城国际持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二、塔城国际隐瞒与西藏珠峰(600338)其他前10名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导致西藏珠峰(600338)相关定期报告未披露上述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存在重大遗漏

塔城国际、中国环球新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技)和刘某某三者曾为西藏珠峰(600338)前10名股东。塔城国际控股中环技;刘某某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人高某控制的公司与塔城国际共同投资中环技;塔城国际与高某、刘某某就代偿债务事宜分别签订了代偿债务协议、代持协议书以及补充备忘录,约定刘某某证券账户代塔城国际持有西藏珠峰(600338)股票;高某与塔城国际、中环技存在股权利益纠纷、债务纠纷等可能造成经济利益转移的情况。塔城国际知悉其与中环技、刘某某为西藏珠峰(600338)前10名股东且存在关联关系,未告知西藏珠峰(600338),导致西藏珠峰(600338)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西藏珠峰(600338)公告文件、《股份转让协议》《股票代持确认书》《代偿债务协议》《合作及代持协议书》《补充备忘录》《协议书》、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工商资料、相关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塔城国际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黄建荣作为塔城国际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隐瞒上述信息,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新疆塔城国际资源(HK1051)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黄建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2026年1月8日

免责声明:风险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同花顺观点。同花顺各类信息服务基于人工智能算法,如有出入请以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为准。如有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同花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homeBack返回首页
不良信息举报与个人信息保护咨询专线:10100571违法和不良信息涉企侵权举报涉算法推荐举报专区涉青少年不良信息举报专区

浙江同花顺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浙ICP备18032105号-4
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提供: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核发证书编号:ZX0050)
AIME
举报举报
反馈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