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大兴市场监管消息,在“3·15”国际消费(883434)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针对消费(883434)者普遍关心的退货、换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883434)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核心要点在于,因质量问题要求退换修不受“七日”限制,而“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主要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且存在例外情形。
根据《消费(883434)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883434)者可依国家规定或约定退货,或要求更换、修理。若无相关规定或约定,消费(883434)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之后,若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可及时退货;若不符合,仍可要求更换或修理。无论何种情况,经营者都需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以案说法:任女士购得一台冰箱后频繁故障,在第15天要求换货遭拒,商家理由为“超过7天无理由退换货期限”。但依据该法条,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即便超过七日,消费(883434)者仍有权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相关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消费(883434)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则明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及例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883434)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883434)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消费(883434)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883434)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883434)者退货的商品应完好,经营者需在七日内退款,退回运费一般由消费(883434)者承担,另有约定除外。
以案说法:陈某从某网店购买一款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手提包,七日内申请退货被拒。依据该法条,虽然经营者标注并经消费(883434)者确认,但需合理说明商品为何“根据性质”不宜退货,或证明退货会导致商品价值大幅贬损等重大损失,否则该商品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原文:【3·15在身边】核心法条解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来源:北京大兴市场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