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 明确作品类型与权利保护

2026-04-27 10:53:32
来源:滚动资讯
作者:滚动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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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张掖市人民政府消息,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修正。该法旨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一、作品与著作权人

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著作权人包括作者,以及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著作权内容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述财产权利并获得报酬,也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这些权利。

三、权利归属与保护期

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及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特定职务作品及视听作品,其发表权保护期为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财产权利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四、权利的限制

在特定情况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介绍评论、新闻报道、课堂教学、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及作品名称,并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五、邻接权保护

法律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提供了相应保护,规定了其享有的具体权利、义务及保护期限。

六、侵权责任

法律列举了多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著作权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侵权、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赔偿数额可依据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或法定赔偿确定,并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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