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消息,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修订后的《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交易场所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该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明确了交易场所的定义与监管原则。交易场所指在本省经批准设立、名称中含“交易中心”或“交易所”字样的机构,从事权益类或大宗商品现货类交易。监管遵循“严格准入、依法规范、分类监管、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类别分工监管,各市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职责。
在设立、变更与终止方面,《办法》提出以下要点:
一、设立审批严格。全省统筹规划,原则上同类别只设一家。新设交易场所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前原则上不新设。
二、设立程序规范。主发起人需经市级初审、省级实质审核等多道程序,最终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或组织相关活动。
三、分支机构管理审慎。原则上不得设立,确有必要需按程序报批,并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监管。
四、变更与终止要求明确。重大变更事项需报批或备案。交易场所终止服务需制定退出方案,妥善处理客户资产,并经监管部门批准与验收。
在规范运营方面,《办法》作出多项具体规定:
一、交易规则严守底线。明确“七个不得”,包括不得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等集中交易方式、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等。
二、业务开展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大宗商品现货交易须立足现货,客户限行业内企业;权益类交易场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金融产品交易。
三、内部管理要求独立规范。交易场所须与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等方面严格分开,禁止内部人员违规参与交易。
四、客户资金安全有保障。必须建立客户资金存管或托管制度,资金专户存放在商业银行。
五、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化。需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数据,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交易数据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强化监管措施与协同。省级监管部门将建立监管评价评级机制实施分类监管,并可依法开展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各相关部门,如人民银行、证监、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将在职责范围内协同监管,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交易场所或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此外,《办法》对存量交易场所设置两年过渡期进行规范,并明确深圳市作为计划单列市可另行制定当地监管办法。该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
原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