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霸王条款”可依法维权 相关格式条款无效

2026-05-12 16:06:04
来源:滚动资讯
作者:滚动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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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大兴市场监管消息,在消费(883434)过程中,商家单方面制定的“概不退款”、“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规定,通常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消费(883434)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883434)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维护自身权益。

该法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883434)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883434)者权利、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此类条款内容无效。

以案说法揭示了该法条的具体应用:

1. 消费(883434)者小董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瑜伽课程,要求退费遭拒,商家依据合同中“逾期未完成课程视为自动放弃、不予退费”的条款。法院认定该格式条款未显著提示,且不合理限制消费(883434)者权利、减轻商家责任,属无效条款。

2. 消费(883434)者张某参与商场“满减”促销,商家以海报底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为由拒绝优惠。该单方规定属于排除消费(883434)者权益的无效格式条款,商家不得据此作出对消费(883434)者不利的解释。

以下常见情况可直接运用此条维权:

1. 网络、实体店购物:“特价不退换”、“拆封不予退款”等条款无效,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货不对板时,消费(883434)者仍有权要求退货退款。

2. 预付卡充值消费(883434):健身卡、美发卡等“一经办理概不退款”或商家闭店不退费等条款无效,消费(883434)者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费用。

3. 餐饮、娱乐、服务行业:“谢绝自带酒水”、“设置最低消费(883434)”等限制消费(883434)者自主选择权的条款,属于违规不公平条款。

4. 直播间、上门推销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奖品以实物为准”等条款无效,商家的宣传承诺必须兑现。

大兴区消费(883434)者协会提醒消费(883434)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应妥善保管发票、合同、聊天记录、促销海报等证据。可先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或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原文:【3·15在身边】核心法条解读(二)遇到“概不退款”“最终解释权”别忍,这一条法律,帮你维权(来源:北京大兴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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