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高院消息,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制作、贩卖涉黄动漫手办牟利案,明确此类“涉黄手办”可依法认定为淫秽物品,相关制售行为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该案例获评全国法院优秀案例,为同类案件审理确立了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为牟利,经营公司并雇用人员制作手办型淫秽物品,通过网络店铺销售。2023年12月7日,公安机关查扣其待售手办3万余件,经鉴定均为淫秽物品。另查明其已销售2万余件,销售金额200余万元。被告人孟某为牟利,自2022年起结伙制作并销售“妖兰”“狂三”等涉黄手办,同时销售许某制作的淫秽手办。案发时,公安机关查获其待售涉黄手办共计3776件。
公诉机关指控许某、孟某等人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孟某及其辩护人曾提出所涉手办不属于淫秽物品等辩护意见。
裁判要旨:涉黄手办可认定为淫秽物品
法院指出,淫秽物品是开放性、动态性概念。判断涉案手办是艺术品还是淫秽物品,需实质审查鉴定意见,遵循作品整体性原则和社会一般人情感标准。对于特意使用挑逗性姿势、刻意强化无关性暗示,能无端挑起性欲和损害普通人正常性观念的手办,应当认定为淫秽物品。公安机关有权对淫秽手办作出鉴定,但人民法院需对鉴定意见进行形式与实质审查。
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由于淫秽手办属于新类型淫秽物品,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法院在审理中,遵循对被告人最有利原则,比照淫秽照片、画片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并综合考量手办数量、传播方式、受众群体、违法所得及量刑情节等因素,全面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案例意义
本案从涉案手办的特征出发,结合相关法理,总结提炼了新兴艺术品诲淫性的司法认定标准,回应了社会关切。法院认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手办,其行为已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该案例对确立类似案件的裁判规则具有参考价值。
原文:贩卖涉黄手办,会入刑吗?(来源:上海高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