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白银市场监管消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修订发布《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及相应处罚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细则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处理相关行为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细则详细列举了各类计量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在计量单位使用方面,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计量标准使用方面,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若未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使用计量器具方面,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超周期(883436)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使用以欺骗消费(883434)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破坏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883434)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方面,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883434)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或使用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经营销售,没收相关零配件、器具及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细则同时对进口销售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管理、检定印证管理、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作出了处罚规定。计量检定人员出具错误数据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技术机构赔偿损失。围攻、报复或以暴力威胁阻碍计量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提请公安或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该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原文: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来源:白银市场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