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等四类广告审查办法》3月1日起施行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且须显著标明警示信息

2026-06-03 08:57:18
来源:滚动资讯
作者:滚动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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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药品、医疗器械(881144)、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旨在加强上述四类广告监管,明确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并要求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核心审查与内容要求

办法规定,药品、医疗器械(881144)、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在发布前必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广告内容需严格以监管部门核准的说明书、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为准,不得超出范围。

各类广告须显著标明的内容

1. 药品广告:应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须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须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2. 医疗器械(881144)广告:推荐个人自用的,应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若产品有禁忌或注意事项,须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3. 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并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且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4.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广告中禁止出现的情形

办法明确列出广告中不得含有的八类内容,主要包括:使用国家机关、军队等单位或人员名义进行宣传;利用科研单位、专家学者、患者等名义作推荐证明;明示或暗示可治疗所有疾病;引起公众不必要的担忧或恐惧;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等绝对化保证;使用“热销、免费赠送、无效退款”等诱导性或保证性用语;含有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内容等。

审查流程与违规处罚

申请人需向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提交申请,审查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批准的广告将获得批准文号并予公开。违反本办法规定,如未经审查发布广告、未按审查内容发布或广告内容违禁等,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批准文号等,处罚信息将依法公示。

其他重要规定

办法还明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机构制剂等不得发布广告。处方药和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只能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与产品相关证明文件最短有效期一致。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不得对审查通过的内容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原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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