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路径探索

2026-08-20 09:57:22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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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此后,“十五五”规划纲要进一步要求“因地制宜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渠道”。2026年5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实施方案》,强调“拓展市场化补偿渠道”。随后,国务院印发的《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提出“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绿色金融赋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传导路径。我国生态产品及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规模可观,但受制于度量难、抵押难、交易难等问题,大量生态价值尚未转化为经济收益,金融资源介入的潜力和空间巨大。然而,尽管政策方向明确、地方试点踊跃,金融资源进入生态领域仍面临生态资产“入表难”、金融资本“退出难”、金融机构“敢贷难”的结构性困境。本文基于对浙江、江西、贵州、福建等先行地区实践的系统梳理,识别金融介入的核心堵点,梳理先行地区的创新探索,提出制度突破的路径建议。

金融支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现实难点

(一)确权评估滞后,生态资产“入表难”。金融介入的基本前提是资产的“可确权、可估值、可流转”,而生态产品在确权登记和价值评估两个前置环节即遭遇制度性障碍。

确权登记方面,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生态资源的统一确权仍处于起步阶段。集体林权确权虽已基本完成,但水域、湿地、草原等资源的产权登记进展仍较为缓慢。一些生态资源的权属边界模糊,存在“一地多证”或“有资源无产权”的现象,金融机构无法据此设定抵押。更为关键的是,生态资源往往以“碎片化”形态分布在广阔空间,单宗资产规模小、管理成本高,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授信门槛。

价值评估方面,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虽已在全国半数以上省份推开,但核算方法尚未统一。深圳、浙江丽水、江西抚州等地的地方性GEP核算标准差异较大,核算结果难以跨区域比较,也未被金融行业普遍认可。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GEP核算结果往往高达数十亿乃至上百亿元,但如何折算为企业可抵押的资产价值尚无操作指引,金融机构难以将其纳入合格抵质押物范畴。此外,生态资产的价值评估缺乏统一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资质标准和评估方法论,评估结果的权威性和可比性不足,进一步制约了其金融化应用。

(二)交易市场薄弱,金融资本“退出难”。金融资本进入生态领域,需要有可预期的价值实现和退出机制。但当前生态权益交易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退出通道不畅。

全国碳市场2025年虽已扩围至钢铁(850106)水泥(884060)、铝冶炼等行业,但林业(884004)碳汇、海洋蓝碳等生态碳汇尚未纳入强制交易范围。尽管《“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已部署碳市场进一步扩容,但扩围进程仍有待加快。碳价信号偏弱、交易活跃度不足,使得碳汇资产的流动性和可质押性大打折扣。排污权、用水权、用能权等其他生态权益交易市场在多数地区仍处于零星试点阶段,交易量小、流动性差,尚未形成连续的价格发现机制。生态产品认证和品牌溢价体系也不健全,“优质不优价”是普遍现象。缺乏稳定的溢价预期,金融资本的回报就缺乏确定性,进而抑制了金融机构的参与意愿和创新动力。

(三)风险分担缺失,金融机构“敢贷难”。生态产品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性,其价值实现不能完全依靠市场,需要财政资金发挥引导和风险分担功能。但目前财政与金融的协同存在明显缺口。

财政贴息和奖补政策覆盖面窄、持续性不足,多集中于国家级试点地区,非试点地区的生态经营主体难以享受同等力度的金融支持。生态领域的融资担保体系薄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生态项目的覆盖率低,商业性担保机构因风险收益不匹配而缺乏参与意愿。生态保险产品供给严重不足,针对自然灾害、碳价波动、生态修复失败等风险的保险工具开发滞后。非试点地区生态经营主体的贷款期限多集中于1年至3年,与生态产品的长周期(883436)特征形成显著错配。风险分担机制的缺失,使得金融机构在面对生态项目时倾向于“惜贷”“惧贷”,即便有创新意愿也因风险敞口无法对冲而止步。对于中小法人银行(FITB)而言,受资本充足率和集中度管理等审慎监管约束,单笔生态贷款的资本占用相对较高,进一步抑制了基层金融机构的投放积极性。

金融支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先行探索

(一)权益质押创新,盘活沉睡资产。生态权益抵质押是打通金融介入通道的关键突破口。江西上犹县于2025年5月落地全省首单2亿元“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VEP)质押贷款”,支持笔架山“两山”实践创新生态产业园建设,同年底该县绿色信贷余额达44.78亿元,同比增长43.81%。贵州全省累计开发林业(884004)碳票33张,林业(884004)碳汇和碳票获得银行(FITB)授信5.71亿元、实际放款1.88亿元,创新了以再贷款资金支持林业(884004)碳票质押的低成本融资模式。浙江丽水推出“生态信用贷”,将生态经营主体的碳汇量、生物多样性贡献等生态绩效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截至2024年末“生态信用贷”余额达51.04亿元。这些实践表明,生态权益一旦获得金融认可,沉睡的生态资源即可转化为有效的信贷资源。

(二)产品体系拓展,丰富服务供给。在生态权益可质押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围绕生态产品全生命周期(883436)开发了多元化信贷产品。2025年中国人民银行(FITB)发布《生物多样性金融目录(试用稿)》,为金融机构识别和评估生物多样性相关项目提供了标准参考。贵阳银行(601997)构建“基础信贷+特色产品+综合赋能”的服务体系,创新推出林权抵押贷、爽碳积分贷、绿电贷等产品,截至2025年末绿色贷款余额突破360亿元。贵州农信系统创新“林下经济贷”“竹链贷”“林益贷”等产品,林业(884004)贷款余额达116.71亿元。福建安溪农商银行(FITB)建立“茶园生物多样性账户”,落地全国首笔“茶园生物多样性”评分挂钩贷款,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指标权重设为贷款综合评价的52%。兴业银行(601166)落地福建首笔“水保VEP质押+生物多样性”认证贷款。这些创新的共同特征是在产品设计中嵌入生态绩效量化评价,使金融资源配置与生态保护实效挂钩,实现了“金融投入—生态改善—价值实现—金融回报”的良性循环。

(三)制度基础先行,夯实创新根基。梳理先行地区的实践可以发现一个基本规律:金融创新活跃的地区,都在制度基础设施方面先行一步。浙江丽水在全国率先建立市县两级GEP核算体系,依托全国首个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国家试点的政策优势,为“生态信用贷”等产品创新奠定了制度基础。江西上犹县依托江西省首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改革示范基地的政策优势,在VEP核算、生态权益登记等方面先行先试,才使得VEP质押贷款等创新产品得以落地。贵州则以省级层面统筹推进林业(884004)碳票的核发、登记和交易制度建设,为金融机构的碳汇金融创新提供了制度保障。金融创新不是孤立发生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金融突破,根本上依赖于确权登记、价值评估、交易市场等制度基础的完善。

金融支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路径

(一)完善确权评估体系,夯实产权基础。第一,扩大生态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覆盖面,重点补齐水域、湿地、草原等薄弱环节。在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综合确权”试点,将一定空间单元内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作为整体确权登记,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实现各类生态资源“应登尽登”。在此基础上,建立生态资源权属信息数据库并向金融机构开放查询,解决“一地多证”“有资源无产权”等影响抵押设定的历史遗留问题。

第二,以2022年《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试行)》为基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生态产品价值金融化应用指引”。该指引应明确三类核心操作规则:一是厘清哪些GEP核算指标可直接作为金融授信依据,区分“可直接质押指标”(如林业(884004)碳汇量、水资源蓄积量)和“参考性指标”(如生物多样性指数);二是确定价值折算系数的参考区间,如碳汇资产建议按市场碳价的60%至80%折算抵押价值,GEP增量建议按区域生态补偿标准的50%折算信用额度;三是设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场成熟度逐步扩大可质押指标范围。通过操作细则的明确,推动核算标准从“学术成果”向“金融工具”转化。

第三,建立生态资产评估的第三方专业服务(884257)体系。制定生态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准入标准,培育一批兼具生态学和金融学背景的复合型评估机构。同时,探索将生态绩效指标纳入企业征信体系,在央行征信系统中增设“生态信用”信息模块,记录企业的碳排放、生态保护、环境违法等信息,让“含绿量”转化为可量化、可追溯的“含金量”,为金融机构的差异化定价提供依据。

(二)培育多层交易市场,畅通退出通道。第一,加快全国碳市场对生态碳汇的纳入步伐。推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CCER)重启后的方法学扩容,优先开发林业(884004)碳汇、海洋蓝碳、农业土壤碳汇等生态碳汇项目方法学,降低项目开发成本和缩短审批周期(883436)。在此基础上,制定生态碳汇纳入强制碳市场的路线图,可先以“抵消比例提升”的方式渐进融入——将企业可用碳汇抵消比例从当前的5%逐步提高至10%至15%,再视市场运行情况择机纳入配额交易体系,切实提升碳汇资产的流动性和价格信号的有效性。

第二,在排污权、用水权、用能权等生态权益交易领域,推动从“零星试点”走向“区域性市场”。以长江流域、黄河流域等生态补偿重点区域为单位,建立跨省域的生态权益交易统一平台,统一交易规则、登记结算和监管标准。引入做市商制度,由政策性银行(FITB)或大型商业银行(FITB)担任生态权益交易的做市商,提供连续报价和流动性支持,解决当前“有价无市”的困局。逐步发展远期、期权等衍生品工具,为金融机构管理生态资产价格风险提供对冲手段。

第三,系统培育生态产品认证和品牌溢价体系。借鉴“丽水山耕”“千岛农品”等区域公用品牌的成功经验,建立全国统一的生态产品认证标准和质量分级制度,实现从生产端到消费(883434)端的全链条可追溯。推动生态产品认证与电商平台、大型商超的绿色采购通道对接,形成“优质优价”的市场溢价机制。当生态产品能够获得稳定的市场溢价时,金融资本即可通过供应链金融、收益权质押等方式介入,形成市场化的价值回报闭环。

(三)构建风险分担机制,弥补保障缺口。第一,扩大生态领域财政贴息和奖补政策覆盖范围,从试点地区向全国重点生态功能区延伸。建议中央财政设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金融引导专项资金”,对金融机构发放的生态贷款给予1至2个百分点的贴息,贴息期限与贷款期限匹配,避免“一年一议”的政策不确定性。同时,建立与生态绩效挂钩的动态激励机制——对生态改善效果显著的贷款项目给予额外奖补,对生态绩效不达标的项目取消贴息资格,形成“奖优罚劣”的正向引导。

第二,推动设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专项担保基金。建议由国家层面出资设立母基金,省级财政按比例配套,形成“中央+地方”双层担保体系。担保基金对单笔生态贷款的最高担保比例可达80%,担保费率控制在1%以下,显著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敞口和融资主体的担保成本。在基金运作上引入“风险共担”机制——担保基金承担70%至80%的代偿责任,金融机构承担20%至30%,既分散风险又保留金融机构的审贷激励。鼓励担保基金与保险机构合作,开发“担保+保险”的复合型风险分担产品,进一步分散单点风险。

第三,加快发展生态保险产品体系。针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关键风险环节,开发三类保险产品:一是生态资产灾害保险,覆盖森林火灾、病虫害、极端天气等导致生态资产价值损失的风险;二是碳价波动保险,为碳汇质押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碳价下跌时的还款保障;三是生态修复责任保险,为从事生态修复工程的企业提供修复失败时的再投入保障。对上述保险产品给予保费补贴,建议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合计承担保费的60%至70%,经营主体承担30%至40%,降低保险门槛。同时,鼓励保险资金以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期限较长、收益稳定的生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发挥保险资金“长钱”优势,弥补生态项目长期融资工具的短板。

(作者钱志权为浙江农林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刘秀芬为浙江农林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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