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总体遵循税费制度平移思路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将现有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
在受访专家看来,此举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决策部署,以及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改革措施。
税制基本平移税负总体稳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地方附加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883434)税的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883434)税税额;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883434)税税额,不征收地方附加税。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许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在总体遵循税费制度平移的基础上简化税费制度,规范税费收入体系。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统筹现有三项税费制度,延续了纳税人、计税依据、征收管理等税费政策规定,保持税制要素基本稳定,有利于实现三项税费制度向地方附加税制度的平稳过渡。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樊勇对此表示赞同,他表示,《征求意见稿》落实税收法定要求,将原有零散的三项税费统一立法,补齐地方税费法治短板;同时,坚持税制要素、征管规则整体平移,最大程度稳定市场预期。
三项税费合并后的地方附加税对纳税人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受访专家进行了详细解答。
许文表示,三项税费合并后,对纳税人而言,税负水平保持总体稳定。现行城建税按照行政区划实行7%、5%、1%三档税率,以2025年各档税率的收入规模占比加权计算,平均税率约为6.6%;加上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附加2%的征收率,三项税费的合计平均税(费)率约为11.6%。地方附加税实行11%—13%的幅度税率,其中间值与合计平均税(费)率基本相当,可以保持税负总体稳定。
樊勇表示,三项税费合并后的地方附加税对征管双方有实际的好处。对征管部门而言,地方附加税实现附加税与增值税、消费(883434)税征管口径、申报节点全面对齐,主附税一体化征管,有利于提升办税效率。对纳税人而言,告别多税费分开核算、多重申报流程,财务合规成本显著降低,涉税风险更加可控。
进一步完善地方税体系有利于形成国内统一大市场
党中央在“十五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完善地方税,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完善地方税体系,是完善我国税制、财政制度、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三项税费合并后的地方附加税是推进地方税体系建设的重要一步。
数据显示,2025年,我国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收入分别为5170亿元、2382亿元和1582亿元,合计为9134亿元。合并为地方附加税后,将成为地方税体系中的第一大税种。
樊勇认为,此次改革是完善现代地方税体系的关键举措。三项税费合并后形成近万亿级税源,成长为地方第一大税种,将夯实地方财力基本盘,匹配城市运维、民生服务等支出责任。同时通过11%—13%窄区间幅度税率,适度下放地方税管理权,兼顾全国税制统一和地方因地制宜施策需求,将进一步健全权责清晰的地方税制度。
简化税制同样有利于形成国内统一大市场(885988)。樊勇表示,改革取消城建税按行政区域分档税率的做法,杜绝地方通过低税率制造政策洼地、无序税源竞争,统一全国税收执行标准,将破除区域税制壁垒,助力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不会削弱教育支出
设立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目的是支持地方发展教育事业,合并后是否会影响对教育事业的支出呢?专家们给出了“不会削弱教育支出”的答复。
许文表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在并入地方附加税后,由于收入性质的转变,将不再具有教育支出的专用性。但地方附加税作为地方税收收入,仍可统筹用于地方的教育支出。同时,按照《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25年)》提出的“一个高于、两个只增不减”(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高于4%,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的要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费改税并不会影响教育的整体投入。
“从地方附加税法的起草思路来看,税费合并仅为税费整合,不改变教育资金保障机制。”樊勇判断,今后教育投入规模不减、用途不变、保障力度不降。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原文: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部署,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在认真研究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年9月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在《财政法规管理系统》(网址:http://fgk.mof.gov.cn);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chinatax.gov.cn),在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税政司(邮政编码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