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利空

2026-09-01 09: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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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8号

    当事人:浙江中坚科技(002779)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坚科技(002779)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永康市。

    吴明根,男,1963年5月出生,时任中坚科技(002779)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永康市。

    鲍嘉龙,男,1986年10月出生,时任中坚科技(002779)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坚科技(002779)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15日,中坚科技(002779)派员出席“前海.宝安AI向未来——人工智能(885728)应用创新成果发布会”“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2025年2月19日,中坚科技(002779)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等信息披露平台《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披露“2024年11月15日,中坚科技(002779)出席H(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并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2025年4月24日,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二、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三)智能机器人板块的拓展”中披露“2024年11月,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经查,截至2025年4月24日,公司未对前述企业合作备忘录(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用印,该备忘录未完成签署。公司披露的前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坚科技(002779)披露的前述信息系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吴明根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知悉案涉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2025年2月19日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鲍嘉龙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分管自动化和机器人业务,出席签约仪式,知悉案涉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中坚科技(002779)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吴明根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鲍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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