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迎来了全面大修。
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立法驶入快车道。继今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审议之后,9月4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3日。
据悉,本轮修法工作自2021年启动,历经五年深入研究、多方论证与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修订草案。同时,金融监管总局还发布了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
为什么要修订?
我国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施行,曾于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分别进行修改,在规范保险业务活动、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面临的风险形势更加复杂多元,现行保险法的滞后性日益凸显,有必要对保险法进行全面修改,解决行业发展及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维护保险业持续稳健运行。
起草说明指出,修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加强金融法治建设的需要。修改保险法是金融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通过系统优化法律制度框架,及时填补法律空白、补齐短板弱项,有助于更好发挥法治对保险业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二是加强保险业监管的需要。当前,保险业市场主体间竞争更加激烈,经营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险法,扎紧制度“铁篱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是防范化解风险的需要。现行保险法有关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规定较为原则,股东穿透监管的法律授权不足、适用性不强,有待修改完善。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稳妥有序处置保险公司风险,积累了较为丰富的风险处置经验,也亟待提炼总结,尽快上升为法律制度。
四是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当前保险业进入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各项改革创新举措持续推进,很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成果需要上升为法律规定,更好发挥保险业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
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修订草案共8章214条。根据起草说明,本次主要作了以下五大修改:
一是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将保险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强化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质审核,严把准入关口。明确股东出资义务、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完善审慎监管制度。强化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审慎监管要求,推动保险机构强化审慎经营、合规经营。加强资本管理,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确保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成本收益、现金流等方面合理匹配。
三是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完善早期纠正制度,强化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丰富监管工具箱,增加风险处置措施,明确接管组职责,为风险处置提供制度依据。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充分发挥各方合力,增强处置工作前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是加强保险消费(883434)者保护。压实保险公司消费(883434)者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消费(883434)者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保险业消费(883434)者纠纷调解机制,为消费(883434)者保护工作提供上位法依据。丰富消费(883434)者权益保护内容,增加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禁止销售误导等侵害消费(883434)者合法权益行为。
五是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坚持过罚相当、罚没并举、宽严相济,结合保险市场发展情况,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适度提高罚款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切实扭转“罚不及损”“罚不及得”等情况。
业内专家告诉《金融时报》记者,距离1995年现行保险法出台已过去30年。与时俱进地完善保险法治建设,对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市场稳健运行,以及更好发挥保险业社会“减震器”和“稳定器”的作用大有裨益。
专家表示,本次保险法的修订并非孤立事件,而是与我国整体金融法治建设同频共振。无论是保险法还是其他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都深刻反映了当前中央金融工作“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时代主旋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