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9月21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衔接协调民刑两大领域的实体规则和诉讼程序,系统完善“民刑并行”具体适用规则,自9月22日起施行。
近年来,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相互交织、关联的案件(俗称民刑交叉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类型愈发复杂。调研显示,民刑交叉案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超过60%,此类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直接关涉市场经济秩序稳定,以及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维护。
司法解释共24条,按照一般规定、程序规定、实体规定、附则性规定的顺序排列,系统构建民、刑程序的衔接机制。例如明确民事案件与有关的刑事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案件受理情况、审理进展、裁判结果等信息。司法解释还对适用“民刑并行”的具体情形作了集中、明确的规定,并明确了民刑交叉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
此次司法解释纠正了“一概将民刑交叉案件交由刑事程序处理”的机械做法,统一了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裁判理念,细化了裁判规则。明确以是否属于“同一事实”作为区分“先刑后民”与“民刑并行”的核心判断标准:属于同一事实的,适用“先刑后民”;属于关联事实,即非同一事实的,适用“民刑并行”。
在实践中,不少当事人遭遇过这样的困扰:明明权责清晰、有理有据的民事纠纷,对方却仅凭一张刑事受案回执,要求法院驳回或中止民事诉讼,借机拖延甚至逃避债务。针对这种“以刑阻民”的乱象,此次司法解释对中止民事诉讼的条件作出严格限定,不能简单以刑事立案为由叫停民事案件审理,防止利用刑事手段违法干预民事纠纷。
民刑交叉案件中,长期以来存在一种认知误区:只要合同一方涉嫌犯罪,合同就当然无效,担保合同也跟着无效,这种机械认定往往导致债权落空。针对这一长期争议的难题,司法解释明确,涉刑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要严格按照民法典规定判断,不能仅因一方当事人涉嫌犯罪,就直接否定合同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