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紫金山新闻记者马忆玲
奶茶还没卖出去,加盟费先被卷走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南京法院审理的“蜜桃里”奶茶加盟诈骗案引起关注。这是江苏首起利用特许经营加盟实施合同诈骗的案件,由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4名被告人最高获刑12年。
钱交了、店凉了
加盟商为何被套牢
叶某、谭某是这出骗局的幕后操盘手。两人实际控制并经营一家公司,指使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再把“蜜桃里”商标买过来转到公司名下,看起来像模像样。而实际上,这家公司既没有特许经营资质,也没有特许经营资源,更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
怎么办?叶某、谭某找来了“专业团队”。他们委托另一家公司提供短期快招加盟服务,以“蜜桃里”品牌对外招商,加盟费按22:78的比例分成。招商人员编造了一套话术,称“蜜桃里”跟某知名品牌属于同一集团、存在合作关系。
“大品牌帮带运营”“零门槛当老板”“开店不操心”……受招商广告吸引,一批经验尚浅的创业人士纷纷找上门来。
紧接着,有加盟意向的客户被带往“蜜桃里”直营店考察。线下,商务团队继续“演戏”,店里排着长队、生意火爆,不仅虚构经营业绩,甚至买来其他品牌的饮品冒充自有产品,进一步迷惑来考察的人。
直到合同签了、加盟费交了,然后呢?叶某等人“消极履约”,后续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及业务培训。不少加盟商因缺乏经验生意惨淡,最终血本无归。截至案发,300余名被害人共计被骗5400余万元。
后悔了怎么办?加盟者享有“冷静期”
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最大难点在于区分合同违约纠纷和合同诈骗罪。
秦淮法院审理查明,叶某、谭某此前就从事过类似商业模式的经营,产生过大量纠纷,还在短期内频繁更换品牌,持续用相似的流程招商加盟。两人曾因同类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法院认定,这两人主观上有骗取加盟费的目的,不属于合法的民事特许经营行为。线下商务团队人员石某、乔某,熟知套路且积极参与,一同获罪。
最终,法院判决四人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2年,并处罚金。叶某、谭某不服上诉,南京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指出,这起判决明确了“套路加盟”情境下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认定,为品牌急速扩张型的新类型特许经营行为划定了清晰的民刑界限,将有效遏制套路式、欺诈式特许经营。
市民吴女士签合同后后悔了,但又担心涉及违约、合同无法解除。法院强调,加盟者具有“冷静期”权利,即使合同未约定,仍可行使单方解除权利。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被特许人享有“冷静期”单方解除权,以缓冲投资冲动。合理期限一般以未实际利用经营资源为限。例如,签约后第15天提出解除且未实际利用经营资源,法院支持解除合同。另外,加盟后发现特许人宣传造假,也能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
加盟奶茶店前,先做这几件事
判了人,案子却不止于此。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屡屡发现:特许经营的监管存在漏洞,类似的奶茶店加盟诈骗案,已非孤例。它背后的“快招”模式,这几年在加盟市场并不少见,涉案金额均高达数千万乃至上亿元,受骗人数每次多达数千人。
所谓“快招”,简单说就是“快速包装品牌、快速招商签约、快速收割离场”。奶茶店快招为什么屡禁不止,而且总有人上当?创业者接触到的第一个信息,往往是对方重金包装的广告,甚至请了明星代言,制造品牌“潜力”假象。最关键的是,主犯通常在产生大量纠纷后迅速更换品牌,换上“新马甲”继续招商。为方便脱身,他们在合同上可能改用“服务协议”“咨询协议”来代替“加盟协议”,签约主体和收款账户分属两家企业,甚至注册10余家空壳公司,一旦被投诉或起诉,就换公司、品牌名称继续干。
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创业者在网上搜索某个知名茶饮品牌加盟时,搜索结果前列出现的往往不是官方渠道,而是快招公司的竞价广告。“信息不对称是快招骗术的土壤。创业者以为自己在网上找到的是品牌官方渠道,实际上掉进了陷阱。”秦淮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黄茜告诉记者,判决生效后,法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了两份司法建议。
一份给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定期通报企业情况,强化对特许经营企业的风险防控,日常开展对辖区内特许经营企业的精准、专项、常态化监督,全面摸排,对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及时移送线索。
另一份给市场监管部门,同样指向常态化专项执法,从源头上压缩“快招”骗局的生存空间。
法官提醒创业者。加盟奶茶店前,先做这几件事: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平台,查一查这个品牌有无正规备案,备案主体和实际签约主体是不是同一家公司。没有备案的,直接拉黑;不要只看招商方的“样板店”,多跑几家已经开业的加盟店,问问真实的经营情况;别冲动签字,合同务必一条条捋清楚,包括物料采购定价、具体的扶持条款、退出机制等,要求白纸黑字列出来。签约完发现问题及时维权,在未实际利用经营资源的前提下,可在合理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