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883434)者和投资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做好金融消费(883434)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相关部门协同共治,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以“卖者尽责”为前提,从源头做好消费(883434)者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六起金融消费(883434)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相关部门联合召开第五次金融消费(883434)者和投资者保护监管联络员会议,围绕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进行会商,释放出金融消保工作正迈向系统性协同共治的清晰信号。
金融产品链条长、参与主体广,风险容易跨市场传导。近年来,金融消费(883434)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较之前更趋复杂。一方面,金融消费(883434)场景不断拓展,新技术应用催生大量新型交易模式,各类侵害金融消费(883434)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更加多样和隐蔽;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财富积累,消费(883434)者和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参与度越来越高,但在信息获取、风险识别方面的能力还存在不足,面对专业化程度较高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短板。有调查显示,当前仅12.7%的受访者对金融消费(883434)者八项基本权益“非常了解且能清晰地表述大部分内容”,这意味着金融消费(883434)者很难依靠自身力量实现有效维权。在此背景下,协同治理就是维护金融消费(883434)者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
协同共治的首要落点,在于践行“卖者尽责”原则。金融机构是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也是消费(883434)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环节。尤其是在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金融机构作为专业的服务提供机构,需要在产品设计、定价管理、营销宣传、信息披露、销售服务甚至投诉处理的全流程中严格履行消费(883434)者保护义务,做好金融消费(883434)者适当性管理,清晰讲明风险与责任,让消费(883434)者明明白白进行消费(883434)投资。例如,一款金融产品推出前,机构应该关注产品条款是否清晰、风险提示是否充分、目标客户是否与之匹配。在销售过程中,业务人员要避免夸大收益、模糊责任,必须讲明风险,尽到提示义务。产品售出后也应及时回应消费(883434)者的疑问与诉求。
四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展现了压实机构责任、落实适当性管理与“卖者尽责”的治理原则。例如,案例二、案例三中,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相向而行,依法认定销售机构未尽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推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真正落地见效,倒逼金融机构健全内控合规体系,将消费(883434)者权益保护嵌入经营全流程。责任前移,把好源头关口,是“卖者尽责”的题中应有之义。
协同共治的另一落点,在于多部门联动与机制衔接。金融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协同会商,“总对总”的对接协调机制,使监管的专业判断与司法权威裁判相配合,为消费(883434)者开辟多元与便捷的维权通道。尤其是在纠纷化解方面,协同共治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多元化解机制作用。机构投诉处理、行业中立调解、监管督促治理、仲调诉调对接四种方式层层递进,能让不同纠纷找到更加合适的解决渠道,切实满足消费(883434)者的合理诉求。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也表明,当司法裁判与金融监管形成合力,金融纠纷就有了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化解途径,金融消费(883434)者、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效果也得到显著提升。
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事后补救总不如事前预防,保护好金融消费(883434)者权益,最终还是要落在源头治理。这是一道需要多方共同作答的系统性命题,也是协同治理的价值所在。相关部门还需要在推动信息共享、标准统一和基层配合方面持续发力,才能凝聚共治合力,推动形成机构合规经营、群众理性消费(883434)、监管精准施策、司法有力保障的良好格局。与此同时,消费(883434)者也应当增强风险意识与契约精神,审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轻信“保本高收益”的许诺,量力而行、理性决策。
只有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与消费(883434)者的理性审慎相向而行,“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落到实处,协同共治成为常态,金融消费(883434)者的合法权益才能获得更稳固、更长久的守护,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也将拥有更为坚实的信任根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