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旅游条例》相关要求,适应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的新形势,推动我省民宿产业在守牢安全底线的基础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过程
根据《浙江省旅游条例》关于民宿管理的规定,针对我省民宿产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积极开展调研,深入研究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分别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已完成“三评估两审查”等规定程序。
三、主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共分三部分,涵盖民宿范围、民宿条件两项核心内容及附则,其中民宿条件细化为建筑设施、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经营管理4个方面15项具体要求。
(一)关于民宿范围。明确民宿是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延续客房数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规模标准。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放宽规模界定标准,但应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并报送省政府。
(二)关于民宿条件。聚焦民宿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底线和住宿者合法权益保障,明确民宿应当具备的条件。
1.规范建筑设施。针对房屋使用安全、建设行为和空间管控问题,明确房屋、土地权属须清晰合法,建设、改建、装修安全合规。利用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从事民宿经营的,经营前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装修不得破坏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不得超原设计标准增加荷载,必要时加固并安全鉴定。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经营建筑。
2.强化消防安全。立足现行消防技术要求,结合农房改造实际,从建材(850107)防火、疏散逃生、设施器材、电气燃气、分类监管五方面提出举措。明确不得采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疏散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米,利用村民自建住宅改造的,确有困难时,不得小于0.9米;客房、厨房、内走道应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型火灾探测报警器,每50平方米应至少配备2具灭火器,明火厨房需配备灭火毯;民宿客房内不得使用明火,在其他场所使用明火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不得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客房、就餐区等经营性场所,坚决守住消防安全底线。
3.加强治安管理。从制度规范、住宿登记、防盗设施三方面对住宿安全提出要求。明确民宿经营者应依法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按要求在数字化管理系统中完成登记、备案或信息填报,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应安装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或使用手机客户端(APP)等便利方式,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等治安管理制度;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且不得妨碍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4.优化经营管理。聚焦基本住宿条件保障、环境卫生、食品安全(885406)、环境保护,明确客房及卫生间应通风采光良好、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公共场所应保持环境清洁卫生,配备安全有效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设备,生活饮用水和用品用具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自行加工膳食的应按规定设置食品处理区,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民宿应推行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885854)处理,所在地应依规加强污水处理(885412)等设施建设,切实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三)关于附则。附则重点明确监管衔接和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不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住宿设施,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疾控)、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885406)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在本指导意见印发实施前,已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民宿,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不溯及既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