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汤昌丹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利空

2026-10-16 16: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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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华泰(688323)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宋树清、汤昌丹、黄泽华、冯玉良:

经查,深圳瑞华泰(688323)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计提不审慎等问题。

其中,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计提不审慎,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宋树清、总经理汤昌丹、财务总监兼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泽华、时任财务总监冯玉良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宋树清、汤昌丹、黄泽华、冯玉良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切实增强合规意识、敬畏意识,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确保重大事项决策和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有效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二、你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结合检查发现情况,全面梳理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性予以完善,并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升会计核算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质量。

四、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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