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薪酬管理不规范、投行业务薪酬递延支付执行不到位、薪酬管理内控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399975)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399975)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399975)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