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化工定增违规 国泰海通两保代被上交所监管警示

2026-10-19 14: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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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上交所对保荐代表人余冬、崔鸣骏予以监管警示。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曾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但经查明,余冬、崔鸣骏作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存在违规行为。 2、发行人为满足自身融资需求,在报告期内与铜陵市华兴化工有限公司等关联或非关联供应商开展转贷行为,且保荐机构在申报文件中说明已执行资金流水核查程序,但未充分关注供应商在收取发行人款项后短时间内等额转回等明显异常的资金往来情况。 3、保荐机构未能发现发行人存在大额转贷事项,反映出其对再融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流于形式,未开展实质性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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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9日讯上交所网站9月30日公布关于对保荐代表人余冬、崔鸣骏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安徽六国化工(600470)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六国化工(600470)”,600470.SH)曾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查明,余冬、崔鸣骏作为国泰海通(60121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情况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为满足自身融资需求,在报告期内与铜陵市华兴化工(850102)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化工(850102)”)等关联或非关联供应商开展转贷行为,在2022年度至2025年度所涉金额分别合计为2,300万元、21,700万元、96,050万元、107,800万元,且会计处理存在不规范的情况。相关转贷行为涉及金额大、频率高且主要系关联方间资金往来,并在申报审计截止日后持续发生。

保荐机构在申报文件中说明已执行资金流水核查程序,但是未充分关注供应商在收取发行人款项后短时间内等额转回等明显异常的资金往来情况,未结合资金流对供应商在访谈中所称“与发行人除日常销售外不存在非交易性资金往来”的矛盾表述保持职业怀疑并深入核查,未能结合资金流水、银行日记账等材料审慎核查发行人与华兴化工(850102)等关联方大额资金往来的具体背景,未对发行人账务处理不规范的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存在明显履职尽责不到位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保荐机构在资金流水核查工作中,未能发现发行人存在大额转贷事项,反映出其对再融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流于形式,未开展实质性核查工作。余冬、崔鸣骏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保荐代表人余冬、崔鸣骏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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