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2026金融街(000402)论坛年会上明确宣布:退出存贷款基准利率,推动计息依据用市场化利率指标替代。这一宣告与前期存款平均利率公布等安排相衔接,构成利率市场化“最后一公里”的制度确认。
作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关键一步,这一宣告将如何推动商业银行定价逻辑转型?又将如何重塑银行业的风险治理体系?对此,上游财经专访了重庆大学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专家黄英君。
▲重庆大学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专家黄英君。
正式退出旧定价锚消除制度残余预期
上游财经:存贷款基准利率实际上早已不再作为日常定价依据,此次为何仍要正式宣布退出?这一制度确认对市场预期和银行定价行为意味着什么?
黄英君:从金融风险管理的专业视角审视,这一宣告的意义不在于短期利率水平的变动,而在于它完成了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中一项关键的制度确认,即行政性基准利率作为定价锚的功能被正式终结,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定价将完全暴露于市场化利率曲线之下。而这一制度变迁的最终效果,取决于一个更根本的变量——银行体系是否真正具备了与市场化定价相匹配的风险治理能力。
存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功能,实际上在2015年10月就已终结。2019年LPR改革后,贷款端的定价基准已实质性向市场化利率切换。过去近十年间,基准利率一直处于“名义上存在、实际上不用”的状态。
但“不用”与“退出”之间存在重要的制度差异。只要基准利率仍在政策工具箱中保留名义位置,市场就始终存在一种隐含预期:极端情形下,央行可能重新启用这一工具进行直接的价格管制。这种预期本身就会扭曲定价行为——部分银行在内部转移定价和产品设计中仍会不自觉地以基准利率作为隐性参照,而非完全依赖市场化利率曲线。
潘功胜行长此次宣告的实质是消除这一制度残余带来的预期不确定性,使市场化基准成为唯一的、排他性的计息依据。从制度变迁的逻辑看,这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必要步骤,只有当旧规则的退出不可逆时,新规则才能真正成为微观主体的决策基础。
先立后破转换定价锚补上存款端最后拼图
上游财经:退出基准利率的同时,存款端如何建立替代性的定价参照?这种“先立后破”的安排对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有何意义?
黄英君:此次宣告中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细节是自2026年一季度起,央行已开始对外公布各期限存款平均利率,作为银行存款定价的参考。贷款端有LPR和银行间隔夜回购利率等成熟的市场化基准,而存款端长期以来缺乏一个公开、透明、可比的定价参照系。存款平均利率的公布,实质上是在为存款端构建一个“准基准”。它不是行政规定的利率,而是市场交易结果的事后统计呈现,银行可据此判断自身定价在行业中的相对位置,从而形成市场化的定价纪律。
这一安排的深层逻辑在于“先立后破”,退出基准利率的前提是替代性基准利率已经就位。如果在存款端没有可参照的市场化指标的情况下贸然宣布退出,中小银行不仅将陷入定价无锚的混乱状态,反而可能加剧无序竞争。央行选择在存款平均利率公布运行一段时间之后才正式宣告基准利率退出,体现的正是一种审慎的制度替代逻辑——以市场化信息的持续供给来填补行政定价退出后的空白。
告别制度性息差保护考验风险定价能力
上游财经:基准利率退出后,从净息差、久期匹配和风险定价角度看,银行面临哪些结构性考验?
黄英君:退出存贷款基准利率对商业银行的影响,绝不能简单理解为“利率更自由了”。基准利率时代的一个隐性红利是存贷款息差大体固定,银行无需具备精细化的风险定价能力也能获得稳定的利差收入。基准利率退出后,这一“制度性息差保护”彻底消失。
现实数据已经揭示了这一趋势的严峻性。自2019年LPR改革以来,一年期LPR从4.25%下降至3.00%,五年期以上LPR从4.85%下降至3.50%,分别下调125BP和135BP,但存款付息水平的下调远未跟上LPR的下调幅度。净息差收窄并非短期周期(883436)现象,而是利率市场化推进的结构性结果。当存贷款两端都完全锚定市场化利率后,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面临的是一个双重久期错配问题:资产端与负债端的重定价周期(883436)在市场波动中不再同步,基准利率时代那种“存贷同幅调整”的对称性不复存在。利率风险从一种可以近似忽略的“背景变量”,上升为需要主动计量、对冲和管理的核心风险类别。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中小银行面临的非对称冲击。大型银行凭借客户基础、负债成本和衍生品对冲能力,在市场化定价环境中具有更强的适应力;而部分中小银行长期依赖基准利率下的固定利差模式,风险定价能力相对薄弱。当定价锚完全市场化后,中小银行如果无法准确计量自身资金成本和客户风险溢价,要么在存款端被迫抬高利率以争夺负债,要么在贷款端因定价过低而积累信用风险。我在关于银行业效率与治理的研究中曾指出,管制放松过程中治理质量的差异会放大机构间的分化——利率市场化在打通“最后一公里”的同时,也将银行业的分化推向了新的阶段。
下放定价权强化治理问责
上游财经:为什么公司治理层面的责任在定价权更多交给市场后反而更重?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如何调整利率风险管理、定价问责和战略定位?
黄英君:从金融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交叉的研究视角出发,基准利率退出对金融机构治理结构提出了三项此前未被充分重视的要求。
第一,利率风险管理必须成为董事会层面的战略议题,而非管理层的操作细节。在基准利率时代,利率风险在很大程度上被制度性利差所吸收;退出之后,利率波动将直接穿透到净息差和资本充足水平。治理层面需要确保管理层建立了与自身资产负债表结构相匹配的利率风险计量体系,并对重定价缺口和久期缺口的容忍边界形成明确的治理判断。定价权的下放,意味着风险偏好的设定不能再停留于定性表述,必须转化为可量化、可问责的治理参数。
第二,定价决策的治理问责机制需要实质性强化。当定价不再有行政基准可“参照”时,每一个定价决策都是纯粹的市场判断。治理层面需要追问的是定价模型是否充分反映了资金成本、运营成本、风险成本和资本成本?是否存在为了短期规模而进行非理性定价的情况?在基准利率退出后,这些问题不再是技术细节,而是关乎机构稳健经营的根本性治理问题。定价权的分散化,必然要求问责机制的同步集中化。
第三,中小银行的战略定位需要在治理层面重新审视。利率市场化完成后的竞争格局,将加速从“同质化规模竞争”向“差异化能力竞争”转变。治理层面应当推动管理层明确自身的比较优势,即在特定客群的风险定价上具有信息优势还是在特定区域的负债获取上具有成本优势,而不是在缺乏定价能力的领域盲目扩张。退出基准利率不是一个终点,而是一个筛选机制的开始,它将检验哪些机构真正建立了与市场化定价相适应的风险治理架构,哪些机构仍在依赖旧制度留下的惯性。
潘功胜行长的宣告,形式上是对一项早已不再使用的工具的正式告别,实质上是对中国金融体系定价逻辑的一次根本性确认。利率将由市场供求、风险溢价和期限结构共同决定,行政基准不再充当隐性的“兜底锚”。然而,制度的“最后一公里”走完了,能力的“最后一公里”才刚刚开始。作为研究金融风险管理并参与金融监管咨询工作的学者,我本人将持续关注这一制度变迁在机构治理层面的落地效果——定价权交还给市场之后,驾驭定价风险的能力是否也同步交到了机构手中,这才是利率市场化最终成败的试金石。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学术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