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人考试149人通过?团伙非法控制系统,后台直接改答案,法院判了

2026-10-28 22:07:12
来源: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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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湖北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骆某等人通过安装作弊软件、篡改数据库信息等方式,非法控制考场计算机信息系统,提高考生通过率。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2、技术人员提供帮助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考生以作弊方式取得证书的,证书应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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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人参加考试,149人通过,通过率99.33%。这不是“学霸扎堆”,也不是“教学奇迹”,而是一起“科技与狠活”加持下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湖北谷城县人民法院10月26日发文介绍了这起案例,2025年5月,骆某给孙某经营的某应急科技有限公司招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生,孙某提出须保证考生通过率。同年6月上旬,骆某安排袁某以“包过”名义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生源,到分公司参加特种设备理论复审培训及考试,按200元/人向该分公司缴费。

为提高通(QCOM)过率,骆某联系程某寻求技术支持,约定按通过考生每人50元支付报酬。6月13日,骆某按程某授意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程某又联系王某,王某安排技术团队成员杨某等三人远程安装作弊软件及内网穿透软件。

6月14日下午,骆某与袁某带笔记本电脑到分公司进行网络配置,孙某安排分公司负责人涛某配合。涛某关闭公司及考场监控、打开考场大门。骆某安排袁某购买网线,将打卡室内连接考场服务器的电脑网线插入笔记本电脑,配合王某等人进行网络配置,但当日未完成。

6月17日,袁某继续对接王某等人配置网络,并将次日参加考试的“包过”考生名单发送给程某。18日凌晨1时许,网络配置完成后,李某某远程登录,将考生名单导入作弊软件,完成考前部署。

6月18日,上级主管部门对考试中心突击检查,发现异常IP登录考场服务器并篡改数据库信息,随即报案。当日上午参加考试150人,通过149人,通过率异常。中午12时许,袁某按骆某安排从打卡室取走笔记本电脑,并应王某要求连接手机热点,由李某某远程删除作弊软件及相关数据。

经鉴定,李某某等人编写的作弊软件具有修改考生试题错误答案为正确答案的功能。也就是说,不是考生会做,而是后台会改。

谷城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骆某等九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根据九人在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依法区分主从犯,并综合各被告人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分别判处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刑罚,同时责令将非法所得返还各考试参与人。

法官表示,这不是普通作弊,而是通过内网穿透、远程安装作弊软件、导入考生名单、篡改数据库等方式,非法控制考场计算机信息系统,依法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骆某、孙某、程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五人为从犯。技术人员明知他人考试作弊仍编写、安装作弊软件或提供内网穿透等帮助,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单独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若考生以作弊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依法应当撤销证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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