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11项措施,涉及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和外汇登记。放在资本项目开放的长周期(883436)看,这一轮措施的意义不宜仅以“又放了多少”来衡量。跨境投融资的渠道开放已推进多年,企业感受最深的变化,正更多从“能不能办”转向“办得快不快、顺不顺”。
如果说前一阶段的核心命题是打通渠道,那么当前的重点正在转向制度适配,使得政策在操作层面更加符合企业的真实需求。
就此视角出发,推动便利化改革的成果不能只看额度数字,更要看制度设计能否与企业需求形成有效对接。征求意见稿拟允许境内机构每月在等值50万美元以内,凭支付命令函将资本项目收入直接结汇支付,超出部分仍可按一般规则办理,并非结汇总量上限;境外投资备用金每月等值20万美元、累计不超过登记汇出额度10%的安排,针对的是境外企业日常小额开支。两个额度分属不同业务口径,它们共同指向的问题是既有管理框架能否以更低的制度成本识别差异化的企业需求。
首先,制度适配的前提是评估基准从供给侧转向需求侧驱动。政策实施后,可依托银行现有业务数据,统计便利化通道的使用率和触及月度上限的频率,并梳理企业改走一般程序的原因。同一种“办理不畅”的现象,可能有截然不同的根源:若部分企业在真实合规前提下长期“不够用”,需要的是差异化安排;若多数需求远未达到上限却仍感到困难,症结则在执行口径或信息衔接。
其次,绿色外债的全国推广,把便利化从“流程简化”推进到了“结构性激励与标准统一”的层面。其中,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拟由1降至0.5,减少的是风险加权余额占用,而非直接融资成本。一项结构性激励能否生效,关键不在于参数本身,而在于认定标准是否统一、核验结果能否跨工具复用。此前试点已要求真实性材料、低碳转型规划和专款专用承诺,不能笼统称之为“缺少认定和追踪机制”。全国推广后的重点,是依托《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形成统一口径,对符合同一标准且仍在有效期内的项目复用已有核验结果,避免企业在不同地区面对不同材料要求,导致绿色激励的边际效果被执行差异抵消。
再次,主体扩围所涉及的名单制,触及的是便利化与规则中性之间的制度难题。征求意见稿将创新型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等纳入范围,旨在借助既有名单降低银企信息不对称。外汇管理借助产业名单识别支持对象,在当前阶段有其合理性,后续执行的关键在于如何避免临时筛选机制固化为长期的身份壁垒。同时,名单制把一部分判断责任转移给了名单制定部门,名单更新频率、纳入标准透明度和退出机制,决定名单成为动态识别工具还是静态身份标签。对名单外企业,银行若完全依赖名单而不做独立尽调,便利化就可能异化为资格差异;若保留独立评估,又需要监管对尽调标准给出更清晰指引。
最后,便利化能否从政策文本走向制度实效,取决于微观监管的激励结构能否与便利化方向相容。简化流程给企业带来切实好处,但异常交易的事后风险可能落在经办银行身上。在这种风险与收益不对称下,如果免责预期不稳定,银行理性选择就是通过内部审批把显性材料要求转化为隐性流程成本,便利化则遇到“最后一公里”问题。应该说,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的规则框架已经具备并涵盖便利化业务,需要的是适用层面的细化,这不是放松审核,而是使勤勉尽职者不因不可预见的风险而退缩,让“敢简化”从个别分支机构的做法上升为行业整体行为逻辑。
总之,应持续探索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能否在操作层面形成“需求识别、标准统一、规则中性、激励相容”的完整链条。额度安排须与企业真实需求相适配,绿色认定须做到标准统一与结果复用,名单机制须降低识别成本而不固化身份差异,银行环节则须在免责预期明确的前提下简化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