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双双被警示
03-21 20:33 中国基金报

  又有ABS产品惊现资金挪用!

  3月21日,宁波证监局对龙元建设和五矿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宁波证监局指出,龙元建设未按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及时、足额归集基础资产资金,并将相关资金挪为他用。五矿证券则存在未充分履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职责、未能有效防范基础资产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同及挪用等问题。

  对于ABS类产品而言,现金流的归集、转付是直接影响产品信用的大问题,此前曾有多只产品因出现资金违规挪用而导致兑付问题,发行人及管理人均因此受罚。

  龙元建设:深刻反思吸取教训

  首先来看龙元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宁波证监局指出,龙元建设作为五矿-龙元建设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及资产服务机构,未按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及时、足额归集基础资产资金,并将相关资金挪为他用。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基于此,宁波证监局决定对龙元建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此,龙元建设表示,收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充分吸取教训。公司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管理人陪同受罚

  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基础资产出现资金混同及挪用,券商同样难辞其咎。

  宁波证监局指出,五矿证券作为五矿-龙元建设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存在未充分履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职责,未能有效防范基础资产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同及挪用等问题。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要求,管理人应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资产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风险。

  此外,管理人还需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

  最终,宁波证监局对五矿证券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公开信息显示,龙元建设于2020年2月收到上交所无异议函,同年9月成立并发行“五矿-龙元建设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规模8.05亿元。五矿证券担任该专项计划的主承销商、管理人。

  据龙元建设此前公告,该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已于2023年3月14日提前兑付完成,根据专项计划主交易文件条款约定,专项计划在摘牌终止后将进入清算阶段。

  作为业内中小券商,五矿证券在ABS业务上颇具特色。数据显示,按项目成立日计算,2022年全年五矿证券发行项目25只,发行总额160.54亿元,排名位于行业上游水平。

  多家券商曾遭处罚

  ABS业务曾是券商投行/固收部门展业的创新之路,但由于部分原始权益人存在的违规挪用资金、项目违约等问题,相关管理人也因“未勤勉尽责”等理由遭到监管点名。

  有业内人士指出,与信用债相比,资产证券化具有分层分档偿付设计,可满足不同的风险期限要求。不过由于底层资产和交易结构较为复杂,流动性相对较低。不可忽视的风险点是在资金归集的过程中,专项计划底层资产的回收款存在被原始权益人挪用的风险,另外底层资产的变现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回顾来看,去年4月,信达证券和银河金汇曾双双遭到地方证监局开出的警示函。

  北京证监局称,信达证券在开展ABS业务过程中未建立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ABS业务开展环节违规,风险管理缺位,部分ABS项目存续期信息披露不完整。

  深圳证监局则指出,银河金汇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部分资产证券化业务项目尽职调查存在依赖发行人、第三方提供资料的情形,核查不充分等。

  2022年8月,中山证券也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同样涉及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多个问题,包括风险管控存在不足、质量控制机构不够完善、内核机制执行不到位、尽职调查不完备等。

  此外,恒泰证券也因“庆汇租赁一期ABS”而遭到多方处罚。同在2022年8月,内蒙古证监局曾将项目两名负责人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022年8月3日至2024年8月3日期间,不得从事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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