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2026年起施行

来源: 滚动资讯

据重庆税务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30日联合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该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相关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调整及管理作出了系统规定。

一、长期资产范围

长期资产是指以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或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抵债等方式取得的资产,不包括租入资产、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及房企按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具体包括:

1. 固定资产:含构成其实体的配套设备、工具、器具等。

2. 无形资产:含构成其核心价值和权利基础的相关法律权利和知识成果。

3. 不动产:含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二、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方法

核心抵扣规则如下:

1. 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2. 专用于简易计税、免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 资产用途发生改变(如转为不得抵扣项目或混合用途),需在改变当月按公式计算并调整可抵扣或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 对于特定大额资产(原值超500万元),若用于混合用途,需采用“分期调整方法”逐年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调整年限根据资产类型确定: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为10年;其他长期资产为5年。

三、长期资产的处置

1. 整体处置单项长期资产时,需在处置时按办法规定对相关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2. 部分处置单项长期资产时,需按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比例,对处置部分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对于实行分期调整的大额资产,部分处置后需以剩余待调整进项税额为基础,在剩余年限内继续执行调整。

四、日常管理要求

纳税人需及时归集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做好记录归档。特别是对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必须设置专门的进项税额抵扣台账,记录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并如实申报。若因未按规定抵扣造成税款差错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理。

原文:两部门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来源:重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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